原告: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xx。被告:徐xx。
一、两被告黄xx、徐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xx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1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包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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