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博大V“花总丢了金箍棒”曝光了酒店卫生乱象,不成想,一贯保持神秘身份的“花总”个人信息随即被曝光。网友纷纷留言,花总不胜其扰。
北京的赵先生遇到这么件事儿↓
案情回顾
大部分人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性质以及危害结果存在错误认知。该案中,被告链家公司、小宋和小杨都认可侵害赵先生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但是三被告均不认可这种侵害行为对于赵先生存在任何损害后果,三被告的上述认识,与当前社会的普遍认知基本一致,大量的侵权人都是抱着“无恶意、无损害”的心态,毫无愧疚和歉意的进行着习以为常的侵权行为。
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未建立有效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庭审中,发现即使是客户信息直接决定企业竞争力、客户信息泄露风险直接影响企业信誉、将客户个人信息视为公司机密信息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亦未能建立有效的客户信息监管制度和体系。
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对个人信息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妥善保管义务。该案中,房产经纪公司在客户档案资料的管理中,存在诸多严重漏洞。例如,对于未成交的客户资料,并不归档入库或销毁,而只是锁在门店的柜子里,店内员工不分权限均可查阅,而且查阅卷宗没有任何记录。
新闻通报会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先后出台多部民事法规,特别是去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为个人信息提供了民法保护依据。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至2017年15年间朝阳法院共受理涉侵犯个人信息民事案件74件,其中近五年纠纷总量为38件,占比达到51.4%,比过去十年间的纠纷总量还多出2件。
2003年至2005年期间该类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原告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数量的比例为75.7%,然而对比近三年,这一比例则降至47.3%。这是因为,随着信息传播的网络化、电子化,信息的传播途径更加广泛,信息泄露的渠道更加多样化,权利人证明信息系遭某特定主体侵害的举证难度逐渐增大。
②案均赔偿额增长,赔偿项目、范围扩大
平均每起案件判赔的金额从2003-2005年的1400元,增长到了近三年(2015-2017年)的1万元。原告诉讼请求的赔偿项目和范围,已经从公证费、材料复印费、交通费等单纯的经济损失范畴逐步扩展到了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高额利益。
③侵权主体社会化、侵权途径网络化
2013至2017年间,陌生人群体侵权的案件比例大幅上涨,达到79.4%。2008年开始出现通过网络传播方式侵权的案例,近五年这一数字达到18件,占比51.4%。被诉侵权主体涉及网络平台的案件数量从2003至2008年的4件占比26.7%,上升至近五年的15件,占比41.7%。“陌生人网络侵权”渐成个人信息侵权的主要渠道。
④侵害信息呈现“聚合性”特点,手机号、家庭住址是“重灾区”
几种常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信息保管人转让、泄露个人信息
此类案件共8件,占比10.8%,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大型电商企业、旅游服务经营者、电信运营商保管的个人信息的外传。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往往出现权利人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某一特定主体后,其他人亦获得该信息并利用这些个人信息进行营销甚至诈骗的情况。
冒用、盗用个人信息
此类案件共8件,占比为10.8%,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存在真实基础法律关系而冒用他人名义和盗用他人身份,例如:公司谎称聘用知名设计师、学者进行虚假宣传等。
公开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
此类案件共计44件,占比达到59.5%,多为隐私权纠纷,较为多发的是利用网络公布他人个人信息,最为典型的就是“网络人肉搜索行为”。
非法公开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
此类案件共9件,占比为12.2%,多为隐私权纠纷,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存在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但无权使用个人信息,例如:婚介公司和摄影公司未经同意公开客户信息的宣传行为等。
因错误登记导致的个人信息公开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强化保护意识、积极维护权益
建议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注册、消费甚至是交友的过程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⑤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侵害,应注意留存证据,并积极通过协商、投诉、举报、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个人信息侵害行为说“不”,才能让侵权人付出成本和代价,也让更多的人重视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强化社会责任、加强内控技防
加强行业监管、完善司法保护
建议各行政监管机关,区分行业特点,分别制定本行业、本系统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管理办法。增设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加强违法查处,从而加大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从根源上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挂钩企业信用、强化社会责任
为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自身驱动力,建议在构建社会统一信用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将各市场主体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况和力度纳入评价范畴,是否建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否完善、信息数据系统是否严密等作为评价企业诚信、影响企业信用的重要衡量因素,从而克服企业自身惰性,督促其履行信息保护的社会责任。
发布司法建议
针对涉公民个人信息民事案件的调研结果,以及个案反映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诸多问题。朝阳法院向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以及链家公司发送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
一、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
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承接业务中,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尽到提示义务。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明确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范围和期限,中介机构不得超出上述内容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信息操作规范,设立信息传输时的加密处理机制。规范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信息保管的责任人。
二、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制度
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加强对该行业个人信息保管及安全保障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惩处。
将房地产中介机构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纳入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中介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管理,保证信息网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