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规划、战略、标准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监督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落实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按照规定权限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
(十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