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李女士订了300000元的婚宴,交了100000元的定金,离婚宴还有10个月,儿子和女朋友分手了,李女士打算要回定金,婚宴酒店表示只退还10000元,因为宴厅被预定期间不接受其他客人,让他们损失了很多客户。
李女士的儿子谈了女朋友,她非常的高兴,于是着急的约见对方父母定下了他们的婚期。为了选个好日子,双方父母斟酌了很久,最后选了一个将近一年后的日子。
为了给儿子一个盛大的婚礼,李女士在一家店定了最贵的一个宴厅,能够容纳80桌的客人,费用是30万,当场预交10万元。
李女士高高兴兴的等待着婚期的到来,没有想到预定婚宴刚刚一个多月,其儿子就和女朋友分手了。
这时候离婚期还有10个月,李女士就想着把之前交的10万预付款拿回来。于是李女士就向婚宴酒店说明了情况,对方说婚期可以延期,但是李女士觉得儿子刚分手,也没有这么快再找一个,婚期延期不大现实,这时店方表示只能退回1万元。李女士不解,婚期还有10个月,酒店也没有损失什么,怎么就收这么贵的违约金,于是与之理论,但是对方就一口咬定,他们酒店就是这样规定的,无奈的李女士只能找来帮忙员。
可李女士和帮忙员都很惊讶,他们预定的婚期还有10个月,这期间该酒店不可能不接待其他的客户,算起来李女士退订也没有造成什么损失,直接扣9万的违约金,简直就是狮子大开口。
在李女士他们极力讨价还价下,该店负责人松口了,给出了两个方案。
一是这预定的婚姻可以延期到2025年,但是10万元钱必须压在这里,李女士可以給亲戚朋友或者别人使用。二是扣除总价的20%违约金也就是6万元。
这时李女士觉得对方扣的违约金还是太贵了,她表示如果当初双方签订的10万元是定金,按照规定扣除6万元的违约金也就认了,但是合同上这10万元并没有说是定金,对方扣得不合理,随后负责人表示会上报,商量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从本事件中我们知道,在双方的合同关系中,客户交的钱是属于定金还是订金,对方违约需要付的责任是不同的。
按照李女士的说法,合同当中并没有表明她交的10万元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这就需要从两方面分析酒店扣违约金的行为一以及数额是否合理。
一、虽然合同中没有写明这10万是属于定金还是订金,但是如果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说过如果违约,这10万要作为违约金扣除,那很明确的10万属于定金性质。
1、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双方有约定这10万元作为定金,那么李女士要退订婚宴,她是没有权利返还定金的,酒店可以不退还。
2、但是李女士定的婚姻总价是30万,而她交给该店10万,作为定金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因此作为定金的只能是6万,其他的4万应该退还,而酒店后来提出的方案2是合理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如果当时没有约定这10万是属于定金,只是作为预付款,那就属于订金性质。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虽然订金可以全额主张,不代表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反之,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很明显的,李女士交的10万属于订金的,可以要求退还,但是如果给酒店造成损失的,是需要负损失赔偿的。这个时候就需要该店拿出证明,李女士退婚宴的行为确实给他们造成了损失。
本人认为,李女士提前了10个月退婚宴,几乎不大可能造成什么损失,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