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定金既不是人的担保,也不是物的担保,而是金钱担保。由于定金是金钱担保,因而定金只能以金钱充之,亦即定金不能为人的一般信用,也不应是金钱以外的物。
定金是由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因而只能由收受定金的债权人一方所有。若一方未依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将定金交付给对方,则所规定或约定的金钱数额不为定金。
定金交由债权人后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其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因此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债务人或者抵作价款。
三、定金数额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定金的约定可以在主合同中写明,也可以单独订立合同,但定金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随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以交付为成立条件
定金虽是由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但定金担保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虽有当事人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但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实际将定金交付给对方的,定金担保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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