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世运律师,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余年律师执业经验,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的辩护和刑事危机的合规应对,是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司法实践中,以“谈朋友”、“奔结婚”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并不少见。我们今年就接触了三起这样的案件,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害人被骗金额高达170多万元。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暧昧关系、“恋爱关系”、甚至发生过性关系,一方向另一方“借钱”之后“欠钱不还”的,究竟是刑事诈骗还是借款纠纷?
司法判例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1刑终263号刑事裁定书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陈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律师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本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前提。[1]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结合行为人的还款能力、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履行态度是否积极、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不能还款的原因、事后态度是否积极等情况综合判断,进而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行为还是诈骗罪。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做了规定,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法院也会参考该规定。[2]《纪要》指出,
在案例中,法院认为,陈某梅与被害人过网络游戏相识后,以恋爱关系的身份,虚构各种事实与理由向被害人借款。陈某梅虽表示愿意还钱,但明知自己无能力偿还,故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中,类似的裁判逻辑也有体现[3]。
关于被告人刘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
值得说明的是,在“借款”的过程中出具“借条”,或者在诈骗被害人款项得手之后,在被追讨时出具“借条”承诺还款,但是事后逃之夭夭的,该“借条”也不能阻却诈骗的成立。因为这种借条只是诈骗的道具或者是逃避责任的权宜之计,而非有履行意愿。正如《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期对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刑二初字第42号闫嫣诈骗案的评析,
注释:
[2]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6刑终16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虚构投资经营等事实,让各被害人误认为其有可靠的投资经营,后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赌博和在赌场放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属于《纪要》规定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之一,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