窥一斑而知全豹,一个经济落后县存在如此严重的民间借贷纠纷问题,在全国范围来说也是普遍性问题,从一些地方高利贷崩盘的事件也不断见诸报端可以说明民间借贷纠纷普遍性。有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上千亿元,每年以2千起、集资额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实践中,民间借贷发挥着巨大积极作用的同时,又有可能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形成社会问题。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监管,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二、民间借贷问题的成因分析
民间借贷作为商品经济中的一种金融现象,已存在数千年之久,我国春秋时期已有放债取利的记载,随后的历朝历代,民间借贷也一直存着,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经济行为。在农耕社会和商品经济初级阶段,民间借贷大多出于生活需要的借贷,一般数额不大,不会引起社会问题。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的资金以生产经营为主,生活消费为辅,原来因缺衣少食、用于生活消费的民间借款已经很少了,现在民间融资的范围和用途发生了根本转变,主要用来解决企业、各种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的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绝大部分是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并且利率很高,高回报必然伴随高风险,一旦出现危机,资金链断裂,就面临崩盘的局面,引发巨大的社会问题。以下就民间借贷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二)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
在金融市场中,交易成本是指为达成金融交易所耗费的各种资源。交易成本低,意味着融资效率高;反之,融资成本高,则意味效率低。当前,一般中小企业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进行融资,对它们而言,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过高。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不得不多方寻求较低交易成本的融资方式,例如,民间借贷就成为中小企业的一种有效选择。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民间借贷虽然具有比银行信贷高得多的利率,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优势。通过银行信贷进行融资时,由于手续繁琐使得单位资金的签约成本较高,而民间借贷在交易过程中一般不需要对融资方进行“公关”并支付成本,也无预算、审批等程序,只需要借贷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借贷合同,贷款选择自由、借贷数额自由,期限灵活,利率定制灵活,借贷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能够减低签约成本。
近年来,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而现有投资渠道狭窄,当前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不高,加上通货膨胀,公众的利息收入进一步下降。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居民投资渠道相对单一,多数居民不具备投资股票的条件,县市以下国债发行量少,农村基本不发行。多数具有风险偏好、手头有较多盈余的富裕居民,在市场供需两种力量的推动下,通过发放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以谋取较高的利息收益,民间资本的趋利性使他们在投资股市专业知识缺乏、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制约条件下,只能选择具有一定道德约束和信用了解基础的民间借贷。
(四)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具有短期性。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的未曾预计的种种因素的出现,会影响到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从资金需求方看,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度过难关,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从资金供应方看,贷款人出于人情关系、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五)缺乏合理监管
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家无法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非正规金融所分流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不能被货币当局统计观测和监控,民间借贷利率是借贷双方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自发制定的,这些问题都很容易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减弱,货币政策效果下降。
三、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允许中小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打击违法金融活动,保障民间借贷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护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二)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将其纳入金融宏观调控体系。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信贷,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着显着不同,对其必须进行专门的监测、监督和管理。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调动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监管积极性,使其加入到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中来。
(三)合理引导民间信贷资金的流向,拓宽民间资金投资范围。
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具有盲目性,与国有企业的行业垄断有着一定关联。不少领域至今仍为国有企业所垄断,民营资本面临准入壁垒,可供选择的投资渠道和工具并不多。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的投入力度,尤其是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等领域,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和设备更新等贷款,继续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推广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各种贷款抵押产品,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融资负担。鼓励并规范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金融体系、参与金融服务,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基金互助组织等一些小额、合规的借贷活动,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供给结构失衡,改善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现状。
原告:张兴善。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第三支行(以下简称市建三支行)。
1998年初,张兴善持四张分别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章和工作人员私章的总金额为61万元的集资款现金收款单,要求市建三支行兑付本息。这四张现金收款单分别是:1996年10月15日现金交款单,金额8万元,年息20%,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2)号章和工作人员罗子二私章;1996年12月13日3万元,年息20%,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3)号章和工作人员罗子二私章;1997年1月7日49万元,年息18%,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2)号章和工作人员刘智勇私章;1997年3月8日1万元,未载明利率,加盖有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2)号章和工作人员罗子二签名。张兴善称上述款项是其亲自或通过熟人交给罗子二的,由于罗子二系市建三支行出纳,现金收款单上又加盖了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章,他有理由认为此系市建三支行从事的集资活动,故要求市建三支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市建三支行则以该款系其工作人员罗子二集资诈骗为由拒绝兑付,由此引起纠纷。
罗子二系市建三支行出纳科工作人员。本案所涉及的集资款均被罗子二占有、使用。罗子二已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张兴善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6年末,其经人介绍得知市建三支行在搞内部集资,年利率20%左右,其遂于1996年10月15日至1997年3月8日分四次向市建三支行交集资款共61万元。1998年初,其到市建三支行要求领取本息时,该行以从未搞集资、其所交款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罗子二集资诈骗为由,拒不退还集资款。请求法院判令市建三支行支付6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市建三支行答辩称:1996年至今,我行对内对外均未进行过任何集资活动,也未收到张兴善的任何款项,我行与张兴善之间不存在集资事实,也无债权债务关系。张兴善的集资活动,系罗子二进行的集资诈骗行为,与我行无关。罗子二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张兴善所受损失,应向罗子二追索。请求判决驳回张兴善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一、市建三支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兴善61万元。
二、驳回张兴善的其余诉讼请求。
市建三支行不服此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1.罗子二的行为于市建三支行不构成表见。表见的构成要件,首先是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其次,无权人所为的行为应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行为的表面特征。本案中,上述两个要件均不具备。因为,张兴善为追求20%的高额利息,明知银行无权从事集资活动而参与非法集资,有重大过错且非善意;集资行为是受我国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和限制的,金融机构只能通过发行金融债券进行集资活动,是不能进行“内部集资”的,“内部集资”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因而是无效的,且既是“内部集资”,罗子二就无权市建三支行在社会上进行集资,故张兴善没有理由相信罗子二具有权;罗子二已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犯集资诈骗罪,个人的犯罪行为显然是无效的。因此,罗子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2.对罗子二擅自使用市建三支行现金收讫章的行为,市建三支行无明显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张兴善未予书面答辩。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兴善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一、二审结果之所以大相径庭,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在对表见法律特征的认识上发生分歧,二是在对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7号司法解释中有关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涉及经济犯罪应承担责任的规定的理解上发生分歧。因此,正确认识这两个问题,是正确审理本案的前提。
一、对表见法律特征的认识
2.本案在主观方面,张兴善不是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国务院1993年4月11日的《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中明文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国务院规定之外,以各种名义乱集资。此后,国务院还过相同内容的文件,一再重申违反规定的乱集资行为的非法性。国务院的上述通知,通过新闻媒界已向社会公告,因此,从法律上看,这属每个公民都应当了解、知道的内容。无论其是否真的知道,均应推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就本案而言,张兴善知道或应当知道作为金融机构的市建三支行是无权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的,且任何公民也是不能参与此类违法集资的,但其在未见到任何有效批准文件批准市建三支行可以集资及该行事实上并未从事内部集资活动的情况下,却轻信罗子二的个人宣传,仅以几纸收据完成了所谓集资行为,由此反映出张兴善在该过程中是有过错的,且过错是明显的。
3.罗子二与张兴善所从事的集资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第一,如上点所述,作为金融机构的市建三支行,是无权从事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的,否则,其行为显然违反国务院对此问题的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也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十三种业务范围,因此,这种集资行为理当无效。第二,罗子二的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该行为既已构成犯罪,其无效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无论认定该行为是市建三支行的行为还是罗子二的个人行为,都是无效的。该行为本身的无效性,与表见中“无权”的情况不同,不会因具备某种代表本人的表象而改变,如同一个人的性别,不会因外表装扮的假象而改变一样。
综上,本案不符合表见的构成要件,不能适用表见制度予以认定。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
关于行为人使用单位公章进行犯罪活动,单位对行为人的行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规定》)。就本案而言,对《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的正确理解,是正确认定市建三支行对罗子二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前提。
【摘要】本文阐述了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目标和作用,分析了构建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制约因素,提出了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途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销售越来越成为企业广泛使用的手段。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的企业在一个更为开放的市场环境中竞争,这对我国企业遵守国际市场交易信用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目前的财务信用管理体系尚不健全,企业的财务信用管理问题也越来越显露出来。能否建立和实施科学的财务信用管理制度,增强企业抗拒风险的能力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成为摆在政府和企业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笔者仅对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途径略作探讨。
一、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目标和作用
(一)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目标
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是一个综合的体系,包括信用管理组织制度、客户信用评估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应收账款监控制度、逾收账款追收制度,绩效考评制度等。构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目标是:通过合理而有效的措施,减少客户失信行为的发生以及失信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消除客户信用风险发生的隐患,在信用风险防范的基础上,实现与客户共赢的局面;实现社会信用资源的整合,提高自身的信用管理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
(二)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作用
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有助于我国企业的市场开拓。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经济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借助信用交易手段来扩大市场需求,一个国家的市场规模会因信用交易而放大数倍。在信用缺失的交易环境中,只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双方必须有现钱、现货,否则交易就无法进行;在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下,企业在进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一部分采用现金销售的方式,而很大一部分则采用赊销方式,通过对应收账款的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销售竞争力,以扩大销售额。
其次,有助于企业的融资。一方面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克服我国企业融资中的抵押担保问题可直接弥补企业信贷融资缺口;另一方面通过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来改进我国企业信贷市场的信息结构,提高银行对企业类型的识别能力,减少企业信贷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改进信贷市场效率,也会间接地增加对企业的信贷供给。
再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交易风险。信用市场中信用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授信方不能准确知道受信方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只能根据受信方以往的信誉状况和信用记录对受信方守约、违约概率做出判断。在授信方和受信方博弈的过程中,受信企业如果是信誉良好的企业,即信誉价值大于违约收益,企业的最优选择是守约;如果是信誉较差的企业,即信誉价值小于违约收益,企业的最优选择为违约。企业通过信用中介机构查阅信用档案可以便捷、低成本地获得潜在交易伙伴的信用记录,根据交易伙伴的信誉价值确定授信额度,从而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二、构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制约因素
财务信用缺失和财务信用管理滞后的现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的发展,为改变这一现状,应尽快建立我国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通过对当前我国企业财务信用管理现状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构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存在以下制约因素:
(一)企业管理体系运行的环境较差,缺乏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信用法制和文化环境
(二)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
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都应把财务信用管理当作财务管理的灵魂,但我国多数企业甚至是国有大型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普遍缺乏健全的财务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而中小企业则或是出于避税的目的不愿建立规范的财务信用管理制度,或者是因为家族式管理还不会建立财务信用管理制度,导致信用缺失问题更加明显和突出。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缺少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由此带来的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因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屡屡受骗上当,造成大量的经济纠纷和交易损失;同时,由于一些中小企业产权制度不合理,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也导致了企业财务信用管理的基础难以落到实处。
(三)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化程度很低,企业的信用支撑体系发展不到位
三、构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途径
在我国,加强对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一个完整的企业信用体系,既应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企业财务信用管理部门,也应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主体,还要有对信用产品有强烈需求的信用产品使用者。构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明确体制转换期政府在财务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职能,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基于我国体制转换和经济发展水平,我国政府在财务信用体系建设中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信用恶化和政府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治理的基本原则应是政府以外在制度的建设促进内在制度的演化,而不是直接参与企业内在信用体系的运作。政府应健全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机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企业信用管理方面具体的条例和实施细则,使中介机构能够依法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资料,为发展商业化的中小企业征信业和信用评估业创造健全的法制环境条件。通过法律程序明确政府或有关部门行使信用惩罚的权力以及行使权力的界限,对失信行为的界定和惩罚应准确、适当,引入处罚时效机制,以利于营造惩恶扬善的社会氛围。政府还应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提高信用”的原则,鼓励企业加强财务信用管理,推进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此外,企业财务信用的最终确立要靠现代企业制度,产权不清就无法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现责权利的内在统一,使企业明确失信风险和责任。所以我国应通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产权制度改革,真正地做到政企分开和产权关系明晰,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建立所有者对企业和银行经营的监督约束机制,使信用交易的授信方有清晰的产权边界,能够独立地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市场的作用,深化企业改革,建立产权约束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加快企业信用工程的建设。
(三)建立与企业自身相适应的信用文化,增强经营者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企业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精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信用是企业价值观最为重要的部分。构筑企业诚信文化就是要在企业里树立起“信用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的意识,每个企业都要依靠自己对其它企业及社会交往规则的遵守来获得社会的尊重和信任。尽管我国传统文化中并不缺乏诚信的传统,但由于传统文化是建立在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的,具有封建性和很大的局限性,现代化的传统诚信模式,赋予了企业信用以崭新的含义,公开竞争、自由竞争以及对游戏规则的遵守是企业信用在市场经济时代所永远追求的价值理念。要把信用作为企业安身立业的基点,时时处处精心打造企业信用大厦。
公民的信用意识与企业的守信理念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增强的。加强教育,提高道德素养,增强人的法律观念是建设信用的社会基础。企业在职工教育中存在重业务技术,轻信用教育的倾向,有的企业领导还指示企业的采购、销售人员如何去蒙骗,如此,难言信用建设。因此,要把信用教育作为国民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强化其信用意识和观念,提高其信用素质,激活其对信用的有效需求;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监督作用,大力倡导和推动以诚信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伦理道德建设。
(四)加强企业信用支撑体系的建设
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是企业财务信用的支撑体系,应积极培育专业的信用中介机构,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为,充分发挥信用中介机构的作用。
(五)培养专业的财务信用管理人才,加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的内部自律和外部监督
把加速培养一支高质量的财务信用管理人才队伍作为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培养、培训一批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人才,建立财务信用人才的资格考核和认证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现有的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人才的管理、考核、监督机制。重视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教育,提高企业、个人和全社会的信用观念,为营造一个良好的财务信用环境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