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注意到,这份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主要涉及《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热点问题。比如,涉及婚姻赠予房产的处理、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关于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问题的处理作了规定。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
离婚时归其子女所有
“《民法典》中提到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的问题,但并没有明确房屋到底应该如何处理。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贺海燕说。
贺海燕说,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十九条中,没有说清楚的父母出资的性质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只说了如果是赠予的情况之下,是对一方的赠予还是对双方的赠予。这导致实践当中司法裁判案例各个地方都不统一。
针对这类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夫妻一方被直播平台引诱打赏
另一方主张返还应获支持
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提到,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尤其是关于夫妻一方打赏的两款规定,我国《民法典》此前未作出明确规定,作为此次新增的内容,从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角度讲,具有很好的引导作用。”贺海燕说,第五条第三项内容,相当于是新增列举了一个可以要求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形,对于当事人在不离婚的情况之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有非常好的权利保障作用。
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另一方有权申请停止该行为
“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抢夺、藏匿未成年的子女情形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事由,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在离婚诉讼期间另外一方父母实现监护权提供了解决方案。”贺海燕说,针对此类问题,此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裁判,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征集意见稿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新增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作为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的情形之一,事实上扩大了人格权行为禁令的适用范围,将父母对孩子享有的监护权作为人格权的内容之一,加强了对父母的监护权的行使和保护的力度。”贺海燕说,该规定明确了,不论什么理由,都不能成为父母一方或其父母藏匿抢夺子女的抗辩理由。即引导民众通过理性适当,且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不能通过侵害孩子以及另外一方被监护权和监护权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权益。
婚内变更房屋登记离婚时可要求返还
明确离婚经济帮助具体措施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条,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贺海燕说,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条,细化了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措施,增强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真正实现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功能。
特别是针对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可以通过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和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的方式进行经济帮助,可以更好地帮助离婚时经济弱势的一方,特别是针对离婚且带着孩子的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