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忠(曾用名金钟),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6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2月11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忠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2月11日16时42分左右,被告人金忠驾驶黑GD****号小型轿车沿丹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恒山区丹阿公路1797公里+100米处时将同方向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关某甲撞倒,关某甲在急救车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认定,金忠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关某甲符合生前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多部位损伤死亡。2024年5月27日,金忠交纳人民币2万元赔偿保证金,现提存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西公证处。
经查,2024年02月11日金忠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时被恒山交警大队民警抓获,到案后金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车辆信息表、驾驶资格查询表、关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关某乙户口本、身份证、关某丙身份证、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院前急救病历、党员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视听资料说明、情况说明、金忠交通肇事案件办案说明、提存证书、申请书、赔偿保证金存入银行通知书、调查评估意见书、金忠交通肇事案两次挪车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关某乙、关某丙、关某丁、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忠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忠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忠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金忠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文婷
检察官助理任姝颐
2024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金忠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号楼**单元**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