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冷静期”的“2个30日”?
答:第一个“30日”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第二个“30日”是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具体如何办理?
答:2023年6月1日,“跨省通办”实施后,双方都是外省非本地户籍的,在我省各地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双方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双方有一方省内户籍的,在省内任一婚姻登记机关无需居住证都可以办理婚姻登记。
3.如何理解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
答:从1950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开始,我国就确立了婚姻登记制度,包括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表示确立婚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中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针对“事实婚姻”这种情况,在此建议当事人尽快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补办婚姻登记。补办的结婚证,婚姻关系的效力不是以登记日期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对于补办登记的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为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至于补办登记后婚姻的效力追溯至何时,则由人民法院确认。
4.如何看待假"离婚现象?
答:“假”离婚,一般是指婚姻当事人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达到目的时再复婚的行为。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存在“假”离婚、“真”离婚之说,只要当事人提供了协议离婚所要求的证件和材料,在婚姻登记机关表明是自愿离婚,离婚登记一经办理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