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施行以来,历经2005年、2018年两次修正,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法还对妇女生命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给予重点保障。不仅将旧法章节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扩大了妇女权益的保障范围,丰富了保障内容;而且将旧法位于第六章的“人身权利”移作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提升了保障顺位。
(一)完善性骚扰救济渠道
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之前,旧法第四十条仅对禁止性骚扰作了概括性规定,由于缺少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的标准,经常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而新法则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便于识别和界定,解决了性骚扰认定难问题;并对妇女维权的途径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善了对性骚扰受害人的救济渠道。
(二)规范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些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场所可能位于宾馆、酒店,住宿经营者最易发现此类行为,《民法典》对住宿经营者规定的安保义务更多侧重于对酒店客人身体权的侵权行为,如在酒店内摔伤等,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则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三)媒体报道涉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
(四)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扩大到婚恋关系
新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期说法嘉宾
刘洁
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陕西省委法律顾问、陕西省妇联法律顾问、民革陕西省委会常委、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常务副会长、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荣获全国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2016—2020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陕西省三八红旗手、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陕西省十佳女律师等荣誉称号。
原标题:《秦小妹说法|第91期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详解一:人身权与人格权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