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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兴府发[2006]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17
施行日期:2006-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兴国县会计集中核算实施方案》经2006年4月3日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兴国县会计集中核算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赣州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的要求,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构建县一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新模式,为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构筑公共财政框架奠定基础,进一步树立精简、高效、廉洁、务实的政府形象。
二、基本原则
(一)“一分离”原则。将单位的财务活动与会计核算相分离,财务管理仍以单位为主。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财务收支预算,组织收入,筹集资金,安排和使用资金;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健全财务管理体制,严格预算执行;审定报送财务报告;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二)“二撤销”原则。撤销单位的银行账户,撤销会计核算岗位。单位会计核算业务委托集中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原核算单位变为报账单位。
(三)“三集中”原则。一是集中资金结算,各单位的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结算业务由集中核算机构统一办理;二是集中会计核算;三是集中会计档案管理,当年度会计资料由集中核算机构统一保管,次年4月前移交单位。查阅会计资料必须经报帐单位同意或出具法定文书。
(四)“四不变”原则。一是单位预算管理体制不变;二是单位资金所有权不变,单位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仍归单位支配使用;三是单位资金使用权不变,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审批及管理仍由单位负责;四是单位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实施对象及范围
(一)对象:除自来水公司、交警大队实行会计直接委派、社保局基金帐和医保局基金帐暂不纳入集中核算外,其余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中、小学校均纳入会计集中核算。
(二)范围:单位的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经费、事业费及专项经费、预算外拨款、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拨款及其它应纳入单位会计核算的财政财务收支。
四、实施办法
会计集中核算采取“大厅式办公、柜组式作业”方式,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先搭框架,稳步推进,逐步完善。
(一)组织领导与机构
1、成立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分管财贸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办、县政府办、监察局、人事局、编办、审计局、广电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的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长兼任。
2、成立“兴国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中心为县财政局下属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38人。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公开考试招聘,实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中心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接受单位委托,执行部门预算;办理资金结算;处理会计业务;监督资金使用。
(二)集中核算模式
1、中心设立核算大厅,下设6个柜组,每个柜组5名业务人员,相应设立总会计、主管会计、稽核会计、资金会计四类岗位,设立银行专柜,代理中心出纳职能,明确岗位分工和岗位责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不同岗位和不相容职务人员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并实行定期轮岗。
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由中心主管会计进行会计核算,乡镇中、小学校纳入教育专柜进行会计核算。
3、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一律撤销各类银行帐户,设立资金结算手册。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账户,在中心银行存款账户下建立单位分户,实行分户核算、电算化管理。
4、实行集中核算的单位应配备一名财务报账员。财务报账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财务报账员由单位推荐,财政局审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金筹措、财务支出审核、票据管理和收入结报,办理报账手续,编制财务报表,管理财产物资等。
(三)会计工作移交
1、单位在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前应做好财产清查工作,在中心确定的结账日前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要在结账日前全部办理会计核算,并编制完成当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对清理无误的固定资产、材料物资、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财务会计资料要一并移交。
2、单位接到中心正式移交通知之日,应将库存现金存入银行,然后将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全部转入中心指定账户,由中心记入单位分户帐和资金结算手册。
3、建立新账。中心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的要求,结合集中核算的特点和实际,设置会计科目,登记(录入)各单位会计科目和科目余额。
4、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移交前单位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单位在会计移交过程中有无突击花钱,有无转移资金,账户撤销是否彻底,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等。
(四)报账审核程序
1、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有关财务支出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津贴补贴项目及其标准的审批制度。审批程序和审批人员的签名笔迹和印章样式应报中心备查。
2、财务报账员应对初审原始凭证和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然后填写支出报账单,携带单位资金结算手册到中心审核报账。
3、中心收到单位支出报账单(证)后,由中心主管会计对报账员所报单(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原始单据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并在支出报账单上签字,超过审核权限范围的要经过总会计或中心主任审核,然后将报账单(证)传递给资金会计。
4、资金会计复核无误后,在支出报账单上签字,开具支票或信汇单付款。付款后,登记单位资金结算手册,在支出报账单上加盖“付讫”或“转讫”印章,并根据支票或信汇单存根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
5、审核内容
(1)审核单位是否有报账的资金,专款是否专用;
(2)审核票据的使用是否规范;
(3)审核报账手续是否齐全,报账用章、签字笔迹与预留印鉴和笔迹是否相符;
(4)审核单位财务支出是否符合开支标准,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5)审核报账员对经费支出的收集归类是否正确,汇总金额与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6)审核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支出是否经过政府采购;
(7)审核国有资产处置是否经县政府或国资管理部门的审批;
(8)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6、拒绝受理事项
(1)单位无报账资金的报账业务;
(2)未确保人员经费的其他支出;
(3)非法票据和填写不规范的票据;
(4)未按审批程序审批的票据;
(5)超过支出标准的支出;
(6)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而未经政府采购的业务支出;
(7)未经县政府或国资管理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业务;
(8)其他不符合财经法规、制度和规定的事项。
(五)收入管理
1、财政拨款收入。由单位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年度预算或专项资金计划向县财政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将资金直接划拨到中心银行账户。
2、上级补助收入。单位要为上级部门提供中心银行账号,由上级部门将资金拨至中心银行账户。
3、单位缴存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由财务报账员到县财政申请拨款,拨入中心银行账户。
4、单位收取的往来款项,应及时将所收取的资金缴入中心银行账户,并将记账联及缴款单交中心复核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5、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出租收入、赞助收入、捐赠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等其他收入,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由财务报账员将缴款单连同记账联交中心审核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6、执收执罚单位收取的罚没收入、赃款赃物收入、罚金、保证金及各种基金收入,按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7、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国资管理部门拨回单位的资金直接进入中心银行账户。
8、单位的所有收入票据,由财务报账员领用、缴销。票据用完需核销时,由中心主管会计在票据封面上签字并加盖审核章后,方能到财税部门缴销。
(六)支出管理
1、单位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经办人员取得真实、合规、合法票据,并由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到中心报帐。
3、建立备用金制度。根据单位业务量的大小确定单位备用金额度为200010000元。备用金由财务报账员领取并按现金管理条例管理,用于支付零星办公用品购置、差旅费的报销等现金结算起点以下的小额费用开支。单位备用金支付后应及时与中心办理结报手续,以补足备用金。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用款的,由财务报账员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借款单,经单位领导审核后,由中心总会计或主任审批,原则上要求在经济业务办结一周内报账。
4、人员经费支出(财政统发工资除外)由中心指定银行代付。每月5日前,财务报账员应按人员性质分在职、离退休人员进行造表。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后,由中心审核拨付,代理银行将实发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
5、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支出,由财务报账员提出资金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办。采购完毕,由财务报账员与政府采购办结账。经政府采购部门同意由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资金由中心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6、上缴上级支出和对下属单位拨付经费(含专项资金),由财务报账员填写用款申请单,并附有关文件和依据,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中心审核拨付。
7、基建支出。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提出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中心凭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的建筑安装业发票向施工单位直接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凭财政部门的决算批复,按正常报账程序办理手续后,由中心支付工程款。
8、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拨入中心开设的银行专户,实行中心管理资金。按规定需专帐核算的,中心根据专项资金的报账要求审核付款后,报账员将报账单(证)带回单位作账务处理。
9、县财政安排给驻县单位的经费,财政拨入中心银行账户,由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经中心审核后作帐务处理。
(七)凭证、账簿和报表
1、单位所有收支凭证都必须经中心审核和复核,未经审核的收付凭证不得入账。
2、经中心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由主管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4、行业报表和专项资金报表,由单位负责编制。
(八)财产物资管理
1、中心负责财产物资的会计核算,单位负责财产物资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建立财产物资实物台账。
2、单位发生财产物资增减业务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送中心登记入账。
3、中心应督促各单位每年对财产物资组织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
4、财务报账员应建立往来款项备查账。
(九)责任追究
1、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1)擅自设立银行账户,隐瞒、转移资金的;
(2)截留、挪用、坐支各项收入的;
(3)单位和个人无故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刁难、诋毁和人身伤害,影响恶劣的。
2、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1)中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中心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操作中徇私舞弊,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纪违法的收支,不向中心负责人或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伪造、非法涂改会计资料,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和装有会计数据的计算机程序;随意增加、删除、改动数据库文件,造成数据丢失,无法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