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所生子女,较精神健康人所生子女有诸多不利因素。其中,有遗传的影响,精神疾病病情的影响,所服精神药物的影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问题以及经济、环境的影响等,这些都影响优生,影响子女达到健康标准。
一、精神疾病患者能否恋爱、结婚?
精神疾病患者的婚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是精神疾病患者实现优生的关键问题。
已治愈的精神疾病患者要结婚,从婚姻法上来说是允许的,无可非议的。康复中的精神疾病患者,有结婚要求是情理之中的事,也是正常社会功能恢复的表现。69.84%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发病,与恋爱、婚姻有关。有的病人因恋爱、婚姻问题而反复发作,多次住院。因此,精神疾病复康者应正确对待和处理恋爱、婚姻问题,不仅是患者心理康复的问题,也是对预防复发、加速康复过程的实践问题,同时是优生的基础。
许多精神疾病康复者几乎都因自己曾有过精神异常而影响自己的恋爱、婚姻的问题,有些至大龄而未婚,以致其父母、家人对此也感到悲观、自卑,虽不情愿地将择偶条件一降再降,仍不能达到建立满意婚姻的需求。为此,有的隐瞒了患病事实,有的对病情避重就轻,有的操之过急、草草完婚,有的干脆“冲喜”等。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反而为将来组成的家庭幸福埋下了隐患,既影响夫妻感情,又影响家庭的稳定与牢固,继而还会诱发病情的波动,造成恶性循环,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精神分裂症患者只有近半数能建立婚姻家庭,其结婚率为47.4%,达晚婚年龄者亦只有68.5%。其中女性患者结婚率64.7%,男性患者35.3%,而离婚率则相反,女性患者低于男性患者。精神疾病患者结婚后感情格格不入,分居或闹离婚者占37.7%,已婚离婚率占8.6%,关系一般者16.7%,结婚后病情加剧者占49.6%。离婚者大多数是由配偶提出的。所以,我们要重视这些现实,让精神疾病患者结婚者美满幸福,未获结婚者泰然安逸。由此可见,许多精神病患者不适合结婚。
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患者子女不宜结婚的状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1.精神疾病患者患病期间不能结婚。一方面,婚姻法规定精神疾病病情未愈者不能结婚;另一方面患病期间,精神疾病患者缺乏责任心及行为能力,对恋爱、结婚所承担的义务、职责、权力等不能进行正确地自我保护和实施,不论从夫妻间及家庭中,都很难或/和很好地适应角色。
2.慢性或衰退状态的精神疾病患者不能结婚。他(她)们除了有与精神疾病患病期间不能结婚的同样理由外,由于他(她)呈慢性、衰退状态,社会适应及生活自理能力已经降低的很多或很差,更缺乏或无能力承担家庭的角色,尽自己对家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4.男女双方同患重性精神疾病,即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不宜通婚。研究发现,重性精神疾病的发病与遗传关系密切,双方患病结婚后所生子女的患病风险,既高于一方患病结婚后所生子女的患病风险,更高于精神健康人结婚后所生子女的患病风险。况且重性精神疾病复发率较高、预后较差,社会功能受影响,抚养子女的能力低或缺乏等。
5.男女双方同为重性精神疾病高发家系的成员也不宜通婚。因为,他(她)虽未表现出精神异常,但患重性精神疾病的风险大,携带精神疾病的遗传因素较多,所生子女由父母双方带给的遗传负因的累加,其发病风险更大。
总之,精神疾病患者的恋爱、结婚问题,既是疾病问题,又是一个非常棘手的社会问题。我们提请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要从长远考虑,从全局出发,面对实际,权衡利弊,做到利己利人,进行稳妥而慎重的选择,否则既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家庭的稳定性,又影响下一代的健康,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严重遗憾。
二、精神疾病患者可否生孩子?
有诸多因家可影响精神疾病患者的胎儿,也就是说精神疾病对受孕、胎儿健康有着诸多不利因素,尤其是女精神疾病患者。
1.遗传因素的影响:遗传因素在重性精神疾病的发病中起着重要作用已为大多数学者所公认,尽管遗传方式尚未被探明、肯定,但是遗传流行病学的研究结果显示,精神疾病患者的子女中,患同病者确实较一般人群高得多。精神分裂症患者子女患病率是正常群体患病率的11.56倍。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子女患病率更高,是正常群体患病率的205倍。精神疾病患者间通婚,其子女的患病率还会更高。遗传因素确实在有的精神疾病的发生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严重危害着子代的精神素质。因此,精神疾病患者妊娠应考虑遗传负因的制约。
2.精神疾病病情的影响: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由于在青壮年期发病,病情又主要表现为脑功能紊乱,患者失去正常人的思维、记忆、情感、行为等能力,其学习、工作、社会功能均下降或丧失,生活不能自理,其性行为只是一种本能需求的表现,不能生育,更谈不上优孕、优育;更何况情绪的不良,对后代也有严重影响。对女性精神疾病患者来说就更为重要,她们的衣、食、住、行等等一切,都直接影响着受孕以及影响着胎儿的生长发育,很难设想,女精神疾病患者在病情末愈或病情严重期受孕,能谈上优孕。
因此,处于生育年龄的精神疾病患者,尤其是女精神疾病患者应了解、掌握精神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决定受孕与否。
三、精神疾病患者对所生子女有什么影响?
赵贵芳等(1989)对203例精神分裂症患者的30年后随访调查中的子女资料及患病情况,作了易患效应分析,发现男女病人所生子女及患病总体,病前病后所生子女的易患效应,无显著性差异。女病人病前病后所生子女的易患效应,也无显著性差异。但是,男病人显示病后所生子代的发病率,高于病前所生子代的发病率,其病前病后所生子女的易患效应,有显著性差异,而且病后所生子代发病者,84.62%为其父代在发病期间或复发期间授孕所生。提示,男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发病期间或复发期间不宜授孕,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林治光等(1991)收集了59例高发精神分裂症家系,对亲代患病前后所生子女的易患效应,作了统计比较,结果均表明子代患病机率是相等的,揭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子女患病风险率,与其父母发病前后所生无关。
四、精神疾病患者是否应该节育
精神分裂症结婚率45.2%,正常人54.1%,男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结婚率32.8%~45.6%,女性患者的结婚率为57.6%~67.9%,育孕率92%,平均孕数2.9胎,其多胎率、现有子女数,与正常人比较无显著差异。但是,精神疾病患者的结婚年龄早,尤其是女精神疾病患者为早,25岁以内结婚者占14.48%。而且节育率只有54.1%,远低于正常人,末采取任何节育措施者,女患者占14.4%(健.康人为6.2%),男患者5.7%。精神分裂症患者,节育前已有子女平均为2.7个,患者中的独生子女率为健康人的1/4~1/8,其中半数以上病人,病后6~12年才节育,3/5的患者采取避孕性节育。有42.4%的子女是父或母病后降生的,病情未愈所孕者占2/3。
精神疾病患者节育术的并发症率与健康人相近,已节育和未节育患者的复发率以及目前病情无明显差别。但节育有效率低于健康人,女性患者最低,15.2%的子女是患者节育后复孕而生的。根据精神疾病遗传、病情、患病率、胎次、精神药物、组成家庭、节育有效率等因素的综合考虑,精神疾病患者应该节育、精神疾病患者能够节育、精神疾病患者必须节育。
精神疾病患者的节育措施,以绝育手术为主。精神疾病患者的绝育手术,以女性精神疾病患者为主。为了个人、家庭的幸福,为了社会的安全,为了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及心身健康水平,全社会动员,做好精神疾病患者的节育工作。
首先节育术对精神疾病患者是适用的,与正常人一样的安全,复发率不受节育术的影响,以怕犯病或犯病为借口,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是没有道理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对精神疾病患者计划生育的重要性、特殊性、可行性,要充分认识,不能姑息迁就或“怕”字当头,放松管理,要积极宣传精神疾病患者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安全性,以及不实行计划生育对个人、家庭、国家造成的潜在和/或直接的危害性。
五、怎样养育精神疾病患者的子女?
1.亲代精神异常对子女具有重大影响:Rutter早在60年代初就发现,儿童精神科门诊患儿就诊中,患儿父(母)亲精神异常者比精神未见异常者高3倍。患儿父(母)亲精神异常者患神经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和人格异常者居多。Buch(1959)、Nellner(1965)观察到,父母(特别是母亲)精神不健康时,他们的孩子发生情绪与行为异常者较多。研究认为双亲中一方患病时,异常的行为会给儿童直接带来影响;此外,造成的家庭关系不融洽,儿童对家庭解的适应不良,亲子相互间的关系失调等因素,对儿童患病也起了促进作用。Slater(1958)报道父母之一患精神分裂症,子女患同病者为16.4%。父母之一患情感性精神疾病,子女患同病者为12.8%。Reed等(1965)报导父母之一患精神发育迟滞者,其子女同病率为19.90%。国内查富树(1982)报告父母一方患精神分裂症,子女患同病者高达37.60%。邝培桂(1983)报告父母之一患精神分裂症,其子女同病率也达24.38%。夏镇夷等(1980)报告l例高发情感性精神疾病家系,先证者(母亲)患躁狂症,生育14个子女,其中9个患情感性精神疾病,1个患精神分裂症。上述因果表现,除了遗传因素外,亲代患病的异常行为给子代的直接影响,以及家庭的间接影响,无疑也有促进作用。
3.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对子女教育方式和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在患病中,是无能力对子女进行良好教育的,就是在病情缓解后,对子女的教育也较正常人差。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属,也常由于“顾了大人管不了孩子”而无力管教子女,甚至怕子女被管教后也“管”出病来,因而对子女的教育态度或方式不良。有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属,把不良情绪集中发泄在子女身上;有的家属出于“恨铁不成钢”的心理状态,对子女或教育过严或放纵、溺爱。对于早期家庭成员变故(离异等)的子女,没人给予良好的教育与抚养。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双亲中,60%有对子女溺爱和拒绝的特征。精神分裂症的母亲对子女有约束限制、冷淡或过分照顾的倾向。神经症患者多缺乏母爱,并拒绝儿童对母亲的要求。在有些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家属间,存在着明显的共感性缺乏或关系疏远,基本上属于交往不良的家庭。一些不良倾向经过正常的教育可以消除,如家长听之任之不加以管教,发展下去可以出现行为障碍。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和态度也很重要,凡粗暴凶狠、放纵、溺爱和过分苛求,都会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
4.精神疾病患者家庭经济状况对子女的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在患病期间,自身失去劳动能力,家庭为看护病人而数人付出劳动,病人因病情又常毁坏财物,病人治疗又要花钱,这一切的一切,使精神疾病患者家庭的经济因收入少支出多而相当艰巨,甚至本来经济状况相当良好,也成了难以生计的局面。更何况不少病人反复发作住院治疗,甚至成为慢性衰退状态,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的拮据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对子女成长的影响无疑是很大的了。
七、精神疾病患者子女的发育有何特点
EymopuHa(1982)又研究精神分裂症病人子女的人格特征以及精神和运动方面的发育障碍,观察了父母一方患精神分裂症的子女252例。这些子女的人格特征可分为三型:类分裂症型96例(又分三种亚型:活动型、无力型和混合型)、兴奋型75例(又分不稳定型和暴发型),抑制型46例(又分为衰弱型和焦虑—多疑型)。研究结果表明,受试者在发育阶段,其神经精神活动均呈现特殊的障碍,一般表现为心身发育幼稚,运动和语言发育偏离正常,以及具有病理综合征的不协调性人格。对于遗传所造成的上述异常表现,Kobanely称之为负性发育不良。
研究分析精神疾病患者子女发育特点后,作者指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子女需在专科门诊,定期由儿科和精神科医生共同检查,以便拟定心理治疗和教育措施,必要时应投于相应的药物治疗。
八、应重视精神疾病患者子女的精神卫生问题
精神疾病患者子女的个体精神卫生十分重要,它是积极优生、预防性优生的重要范畴。精神疾病患者子女的精神卫生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特殊性。
4.青年期精神卫生:青年期是指12、13岁至22、24岁之间。随着内分泌的改变,第二性征出现,性发育趋于成熟。在心理上也发生许多心理变化,是青年期最主要的特征之一。生活空间的扩大,生活经验的增加,逐渐对社会结构、现状、本质等加深了理解,这是青年期的第二特征。在青年期的精神发育中,最显著的是智力进步。由于抽象思维和推理能力增加,提高了对自身的内省和对外界的批判能力。随着内心世界的扩大、社会经验的积累,自我迅速地发展成长起来,形成一定的人生观。此时期也正是青年最多发生烦恼的时期,会出现各种矛盾并解决矛盾。此时期也是重性精神疾病的高发风险期,尤其是对家族有精神疾病史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子女来说,有的具备不稳定的和兴奋的特点。精神不平衡、不能自制、易于激动;急躁易怒,但同时又易于衰竭,脑力工作能力下降。以上这些特点使其学习相当困难,又不能适应集体生活。到该阶段,本能障碍更明显,酗酒滋事,飘漂流浪,荒淫放荡。他们安全度过这个时期,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及行为,经受住这个时期的各种烦恼、矛盾的刺激与考验,如学习、亲友、家庭、升学、就业、个人婚姻(性的欲求)等等,是非常关键的。
九、如何防范精神疾病患者的生育风险
不论重性精神疾病的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及精神发育迟滞,还是轻型精神疾病的神经官能症(神经症),有生育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神经官能症既便是遗传因素的影响较小,但也存在着遗传素质的问题、精神疾病的病情问题,以及易复发和治疗用药问题。所以对已婚生育年龄的精神疾病病人的生育,提出如下建议:
1.男女均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本应不宜通婚,但已经结婚者,不论病情痊愈与否,都不宜生育,应积极提倡绝育。因为他们潜在的危险因素太多,如他们既存在病情、用药的影响,更存在遗传因素的作用,同时组成的家庭,也存在经济及对子女抚养、教育等一系列问题。
2.男女双方均为重性精神疾病高发家系成员,本应不宜通婚,但已经结婚者,不宜生育。因为,虽然他们目前精神状态未见明显异常,但是他们本身仍处在高发风险年龄段中,以及所生子女将来发病的风险太大,所以不宜生育,采取绝育是积极、有效、较为妥善的重要措施。
3.精神疾病尚未治愈,服较大剂量的精神药物及服对将来的胎儿有较大不良影响的精神药物者,尤其女精神疾病患者,不宜生育。因为她们既有精神药物对胎儿致畸的风险,又有着病情的不利因素,还有产后病情加重的危险性等问题。
4.精神疾病患者易复发者或痊愈后巩固尚未达2年以上者,不宜生育。主要防范病情复发后,病情及用药对胎儿的不利。
5.精神疾病患者不易生2胎及2胎以上。因为研究发现,不论是精神分裂症,还是情感性精神障碍,发病风险随胎次而加大,随父母年龄增长而加大,所以精神疾病患者要生育,也是只生一个好。
6.精神疾病严重不愈或已成慢性、衰退状态者,本不应结婚,更不宜生育,而且以绝育为佳;因为他(她)们的生育,尤其女精神疾病患者,不论从任何一方面考虑,都是不利的,所生养的孩子,起码心理状态也不会健康。
8.优生咨询、遗传病咨询医生、计划生育科学工作者,尤其精神疾病学工作者,要好好掌握精神疾病患者婚育风险的要点,以便较好地进行指导。婚育期精神疾病患者,应积极、主动地征求有关咨询指导,切实按科学进行结婚、生育。精神疾病患者家属,应支持、引导精神疾病患者按科学实施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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