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婚恋交友需谨慎,骗婚伤心更伤财

随着大龄单身青年的日益增多,针对这一群体的诈骗也日趋普遍。情感的不如意早已让他们倍感受伤,而以爱情为诱饵的婚恋诈骗更是让他们防不胜防。就在形形色色的“骗婚”让人目不暇接之时,一种新的诈骗方式再一次刷新了我们的认知……

案情简介

大龄单身青年对找对象往往有着迫切的需求,但也因为太迫切,反而容易落入各种“桃色陷阱”,在未知对象是“人”是“鬼”的情况下就贸然投入大量财物,实属不明智。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虚构身份相亲交友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案件。

有时用赵某身份借口余某需要手机、家具等向钱某索要钱财;有时以余某身份借口拜访赵某需要礼物并索要钱财。赵某利用各种借口向钱某一共骗取财物5万余元。

赵某也好,余某也罢,背后隐藏着的都只是一个贪婪的女人。

“既然你不能给他介绍对象,又为什么不直接说。”侦查人员问道。

“我觉得钱某人挺好的,不想拒绝他,而且也想弄点钱自己花。”赵某辩解道。

因为赵某是同事妻子,钱某丝毫没有察觉出异常,对赵某的要求是有求必应。等到钱某想要与余某见面时,余某则以各种理由拒绝,这时钱某才如梦初醒,察觉被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诈骗罪对赵某提起公诉。该案目前正在办理中。

法条解析

《刑法》中并没有一个骗婚罪,日常生活语境中,对“骗婚”的理解也有区别,这个词可以适用不同的情形。法律上所指的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以婚恋为诱饵,虚构一个婚恋对象的存在,骗取财物即属于此种情形,应当按诈骗罪处理。如果一方还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较多的彩礼,则不能按骗婚处理。在实践中,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任等,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为骗婚。

检察官提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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