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要改名了?2015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而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一些专家、律师对此案表达了不同意见。
二审判决令《非诚勿扰》案剧情逆转
2009年2月16日,温州小伙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7日,“非诚勿扰”商标注册通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所。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这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13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在该案二审判决中认定,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
《非诚勿扰》和合作伙伴珍爱网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呢?二审判决认为,《非诚勿扰》节目由江苏电视台的江苏卫视负责筹划、播出、宣传等,被上诉人珍爱网公司参与了嘉宾招募,以及举办“非常有爱非诚勿扰——珍爱网单身男女寻缘派对”活动,也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等,声称“江苏卫视和珍爱网联合主办”。就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问题,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还签订有《合作协议书》。上述事实证明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焦点一:《非诚勿扰》提供婚介服务吗?
深圳中院在该案二审判决中认定,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焦点二:《非诚勿扰》节目是否与非诚勿扰婚介所混淆?
另外,本案二审判决称消费者会把商标注册人金阿欢开展的“交友、婚姻介绍”服务误认为与电视节目《非诚勿扰》有关,会影响金阿欢对商标的使用,因此构成侵权。而张伟君教授认为“二审判决认为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的使用会导致‘反向混淆’,所以判定侵权成立,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是在相同服务(婚介)上使用相同商标(非诚勿扰)的,是不需要讨论‘混淆’不‘混淆’的,只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时,才有必要分析是否有混淆之虞。二审判决一方面认为被告江苏电视台提供的是与原告相同的婚介服务,一方面又进一步论证被告的使用行为可能导致公众混淆。”
焦点三:《非诚勿扰》是否构成侵权?
张朝栋律师也持以上观点,他认为,《非诚勿扰》的栏目名称不一定要更改,但法院应明确禁止珍爱网等合作伙伴或电视台将这个名称用于婚介服务。
焦点四:电视节目起名是否应提前查询注册商标?
因非诚勿扰被判侵权,很多网友表示以后电视栏目起名有难度了,恐怕要查询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张伟君教授认为,电视台创建一个新的栏目时,最好应该事先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为该栏目名称是否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如何保护栏目品牌的声誉等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尊重法律,尊重律师的专业意见,是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避免重大法律风险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