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屋最主要的商业模式之一便是与社区里的水果店、理发店、美甲店等商户进行加盟合作,提供邻居式的包裹代收服务,使这些社区商户成为快递物流最后一个环节的问题解决者,打通所谓“最后500米”的物流梗阻。
2013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猫屋在深圳一次性设立了8家分公司作为其猫屋直营店,同时还陆续发展了数百家猫屋加盟商户。这种商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阿里的支持,在深圳的淘宝买家,如果发现自己居住的小区内有猫屋直营门店或加盟商户,可以直接勾选“到猫屋自提”。
2013年9月,猫屋还利用猫屋的网点开始预售大闸蟹,短短一个半月卖出了3500单,这种O2O加C2B的商业模式确实看上去非常美好。
猫屋模式中复杂的法律关系
当然,作为一个法律人,少不了对猫屋商业模式中的法律定性问题进行思量。传统的商品买卖中,只有卖方和买方两个主体;而到了网购时代,由于淘宝等平台的存在和物流的加入,增加了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和物流公司三个主体;到了猫屋模式中,又在前面的基础上增加了猫屋公司、猫屋加盟商户两个主体。因此这样一次普通的网购,至少有卖家、买家、交易平台(如天猫)、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物流公司、猫屋公司和猫屋加盟商户七个主体参与其中,法律关系也一下子变得错综复杂起来。
从猫屋一端的维度出发,在一次交易中我们可以总结得出如下法律关系:
1、买家与猫屋公司及猫屋加盟商户之间的委托收货法律关系。这一委托行为的生效时点和标志为买家在购物环节勾选了“到猫屋自提”选项,勾选行为意味着买方明确告知卖家、交易平台以及物流公司,一旦货物送到猫屋,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即视为完成,所有权和灭失风险也随之发生转移。
4、猫屋公司与猫屋加盟商户之间的加盟合作法律关系。猫屋的加盟商户大多为社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以加盟店的形式与猫屋公司之间建立加盟合作的法律关系,同时约定每单代收货物服务价格、保证金缴纳、服务质量标准等基本事项。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上述4个法律关系中,发生金钱支付的只有第3和第4个法律关系。
新型商业模式中的问题与风险
3、在4个法律关系中,签订有书面合同的很可能只有第3和第4个法律关系,而作为买家,实际上与猫屋公司和猫屋加盟商户之间都不存在书面合同关系。那么在买家与猫屋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例如买家认为猫屋未及时收货、对货物未妥善保管造成货损或者直接遗失货物),买家无法直接依据合同针对猫屋进行维权或起诉,而必须先向卖家和交易平台或物流公司来进行维权或起诉;而如果直接以侵权来向猫屋提起诉讼,买家的举证责任又会被大大加重。
4、买家和猫屋之间由于不存在付费关系,那么两者间的法律关系调整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猫屋的加盟商户大多为个体工商户,说白了很多就是社区里的“夫妻店”,其持续经营能力和稳定性都不强,对于猫屋公司而言,如何加强对这些加盟商户的管理也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课题。
从历史上看,商业模式的创新总是伴随着技术进步而产生的,但是在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颠覆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新兴商业模式更加变得随处可见,而且往往其刚出现时,人们甚至无法理解其中的商业逻辑和盈利模式。而对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来说,就更加无法对这些新兴模式进行准确的定位和诠释了。但机遇总是隐藏于风险之中,把控新商业模式的风险,才能最大限度地抓住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