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龄青年婚恋难,都是彩礼惹的祸?听婚姻律师分析
又是一则婚恋热搜。
这些话题无不在指明一个事实,当前的婚恋市场不容乐观。尤其是农村大龄男青年婚配难已经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
在广大农村,每个村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大龄男青年找不到配偶已成为普遍现象。今天李迈律师跟大家聊一下大龄青年婚恋难现象存在的成因有哪些。
1法律在保护彩礼返还等方面是否还有需要完善之处?
尽管律规定了彩礼可以返还,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证据收集困难:在彩礼返还诉讼中,往往会出现证据收集困难的情况。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于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的了解和认识。
2、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存在差异,对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和比例也存在不同的规定。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律适用和规范标准,明确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和比例。
2法律是否可以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以促进更公平的婚恋环境?
婚姻法新规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了女性权益:
1、在财产分割方面,婚姻法新规给予了妇女更充分的保护。新规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更加清晰明确,包括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这意味着妇女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无论是直接参与工作获得的收入,还是操持家务、照顾子女等间接贡献,都能够在财产分割时得到应有的体现。
2、在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上,婚姻法新规充分考虑了妇女的权益和子女的最佳利益。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新规还强调了男方在离婚后应当承担的抚养责任,包括支付抚养费、保障子女的教育和医疗费用等。
3、婚姻法新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更加严格。新规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不仅包括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精神上的虐待,如长期的辱骂、恐吓等。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妇女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方接近自己和子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两性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后果。这表明《民法典》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持禁止态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