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熟悉省、市城市更新政策,具备组织旧村全面改造土地测绘、数据调查、方案编制、房地产评估、拆迁补偿、法律事务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的能力;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符合采购文件中确定的开发资质、开发经验、产业运营能力等;
(四)符合采购文件中确定的保证金要求;
(五)同一服务商在同一辖区内,同时开展前期服务的项目不得超过7宗(含联合体方式,已完成前期服务工作的项目不计);在同一街/镇范围内,同时开展前期服务的项目不得超过3宗(含联合体方式,已完成前期服务工作的项目不计);
(七)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前期服务商资格的其他要求。
服务商自确认为项目前期服务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同社区内其他项目前期服务商的竞选(含联合体方式);同一服务商在同一辖区内,同时开展前期服务的项目不得超过7宗(含联合体方式,已完成前期服务工作的项目不计);在同一街/镇范围内,同时开展前期服务的项目不得超过3宗(含联合体方式,已完成前期服务工作的项目不计)。
名称:
前期服务商
适用范围:
本市改造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需要公开引入市场主体实施统一全面改造的,适用本操作规范。
引入方式:
公开招引、村民表决。
工作内容:
(一)开展改造意愿调查;
(二)土地、房屋、公共服务设施、人口等基础数据调查;
(三)协助镇区政府划定改造(更新)单元范围;
(四)协助镇区政府完成项目经济可行性评估;
(五)协助镇区政府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编报改造(更新)单元计划;
(七)协助镇区政府完成基础数据核实和权属确认;
(八)协助编制公开交易(或挂牌招商)方案;
(九)经属地镇区政府确认,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综合服务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具备不少于前期工作预算费用的实缴注册资金(以验资报告为准)。
(四)具备组织前期工作所需的人力资源保障。
(六)综合服务商及其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在中山市范围内仍处于前期工作阶段(未确定实施主体)的项目不超过2个。对由综合服务商作为改造主体,每新增实施一个“工改工”改造项目(用地75亩以上)的,可增加一个项目配额,最多不超过2个。
(七)近3年在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系统没有不良记录。
中山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公开遴选前期服务商和实施主体操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