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大理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时,可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资信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已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六)已支付一定金额的首付款,首付款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首套房不低于20%、二套房不低于30%;
(七)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有共有产权人的,共有产权人须为配偶、父母或子女;
(八)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九)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及共有产权人应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应至少具备以上(二)、(三)、(八)、(九)项条件。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应到购建住房所在地所属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填写《大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商转公贷款填写《大理州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申请表》)。
(二)贷前调查与资信评估。由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借款用途、资信、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贷款审批。借款申请人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贷款、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决定;经审查,借款申请人不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原因。
(四)贷款签约。根据审批情况,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和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由抵押人持抵押物权属证、共有产权证及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抵押物价值认定等有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贷款发放。达到放款条件后,由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准并发放贷款。以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或施工方账户(不含商转公贷款);以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资金应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贷款额度
(一)贷款最高额度:当前大理州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65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购买首套房的二孩及二孩以上家庭最高可贷额度分别上调20%和30%。
(二)单笔贷款最低金额不低于3万元。
(二)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房屋价格、抵押物价值、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取最低值,最终可贷额度向下取整到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