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公司介绍的相亲对象竟然已婚?上海一“80后”女子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服务费并3倍赔偿。然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2019年11月,张小姐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婚介公司在一年合同期内为张小姐挑选合适人选,提供10位相亲对象一对一约见,如果合同期内介绍的相亲对象均不满意,后期继续提供友情服务。全部服务费合计5.03万元,首付4.03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张小姐填写《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征婚人士登记表》,内容包含张小姐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成员情况、婚姻子女状况、星座爱好、理想对象的年龄婚况等情况。
合同签订后,某婚介公司共给张小姐安排了7次约见,其中第3次的约见对象为刘先生。“红娘”介绍,刘先生出生于1973年,离异,有一个小孩。此后,张小姐和刘先生开始交往。但在起诉时,张小姐称,自己于2020年初发现,刘先生实际出生于1967年,有两个孩子,且当时已有妻子,直到2020年4月才离婚。张小姐认为,婚介公司谎报刘先生的情况,尤其是谎报刘先生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及实际年龄,已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婚介公司退一赔三,即退还已支付的婚介服务费4.03万元,赔偿12.09万元。
婚介公司则表示,“红娘”将刘先生介绍给张小姐时,已经明确告知尚未收到刘先生的离婚证,张小姐仍同意见面,公司方才安排。至于刘先生的年龄,根据张小姐提供的聊天记录,刘先生在聊天中告诉张小姐,他是为了找“80后”才虚报的年龄,并非某婚介公司虚报。作为公司,没有办法核实刘先生自行填写的登记表中的信息,所以不存在欺诈。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发现,刘先生的前妻还起诉了张小姐,要求其返还刘先生赠予的财物。原来,刘先生与张小姐首次见面的第二天,刘先生就主动告知自己的真实年龄,以及尚未离婚的事实。张小姐一度拒绝继续交往,并要求婚介公司安排了后续4位相亲对象。但是,在刘先生的热烈追求下,张小姐又改变主意接受了双方的恋爱关系。因刘先生迟迟未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2020年4月,张小姐向刘先生提出分手。当月,刘先生与前妻协议离婚。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刘先生为张小姐购买衣物、鞋包以及化妆品,共计4万余元。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张小姐与刘先生发展恋爱关系,不是受到错误信息诱导下作出的,故张小姐主张某婚介公司构成欺诈、要求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但是,婚介公司在审核刘先生个人信息时确实存在疏漏,未尽到审核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所以,法院最终判处婚介公司返还张小姐一半服务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