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并不是该案的承办法官或者参与办案的人员,仅仅是从法院信息上看到这样的一条信息,故不知道该案的结案方式。但是我私下的认为是:撤诉。
问题揭示:1、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调解协议可否进行司法确认?2、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基层法官该怎么样地提高素质?法律专业素质以及担当责任的素质?
二、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身份关系?
1、何种纠纷可以纳入司法确认的范围
对于此问题,我大可一举而言之:民事纠纷是可以纳入司法确认的范围。但是此仅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尚不具有司法实践的操作意义。但是从最高院和贵州省高级法院关于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可以窥探出以下几点:
其一、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其二,专属于特定行政机关处理的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除外。以下案件是排除在外的,诸如:确认和解除身份关系的、确认和解除收养关系的、确认和解除离婚关系的。其三,调解协议要有给付内容。
只要一个纠纷时民事纠纷且不属于专属特定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的,且在调委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内含给付内容)后就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以上几点的归纳是有据可查的,但是充分反映了对于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漠视与无知。因为其仅仅看到给付之诉才是具有意义的——给付型纠纷具有解决纠纷的终局性!
2、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身份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此种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具有身份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但是该种关系体现更多的是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而言,劳动关系体现的是财产关系。
3、关于确认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
从第1点可以看出,涉及确认或者解除身份关系的人民调解协议是不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但是由于第2点,劳动关系更多表现是财产关系,故涉及确认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
纵然劳动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但是该种身份关系的形成和解除是归属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范畴,不是属于国家管控的内容。故此才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均可通过多种方式来解除劳动关系。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怎么样的解除劳动合同?
1、三种形式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一种: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中的37、38条之规定。
第二种: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中的39、40、41条之规定,其中,42条是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
第三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36条。
2、本案中可以运用哪几种方式来解除劳动关系?
很显然,本案可以用:第一种: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中的37、38条之规定。以及第三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36条。来解除劳动关系。
3、本案中仲裁委以及人民法院的错误之处:
本案中,仲裁委以及人民法院仅仅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二)……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来认定人民调解协议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是不对的。无论是仲裁委还是人民法院都是把“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之间的省略号有意无意的忽略了。补充出来的意思就是:劳动者单方面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这都是于法有据的,并不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因此,案例中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并且法院应该予以认可以赋予该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力。
四、基层法官该怎么样地提高素质?法律专业素质以及担当责任的素质?
谈到法官的素质,我脑中不时萦绕着一句话: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那么在法官的素质这个问题上:法官的担当责任的素质是第一位的,因为这个素质决定了法官是否去提高法律专业素质。
如果一个法官没有担当的素质,就会停滞不前,不会去更新法律知识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但是法官担当的素质是不那么容易培养起来的,因为限制于我国的司法体制,因为我们的裁判更多的是考虑社会效果,而不是法律效果。
基层法官该怎么样地提高素质呢?
我虽然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是却不知道该怎么去回答。我只是直觉地想:如果有一天,我们法官不再是执行党的刀把子时,就应该有担当责任的勇气和行动了吧!至于法律专业素质?由于受制于无法担当责任,大多数都是凭习惯办案吧!因此谈不上如何来提高法律的专业素质。
五、结语
对于本案处理的评价:
虽然在是否解除劳动关系方面,仲裁委和人民法院都是囿于对法律熟识的粗糙而判断失误。但是该纠纷确实是实实在在地解决了,这就是最大的造福!因为我是比较信奉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