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的法治化意义
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中国领域法模式
绿色金融标准的法治转型
内容摘要:合成数据、解释微调、思维树、过程监督等核心关键技术对大模型的“并发式”赋能,加剧了业界对于通用人工智能“奇点降临”的担忧,而具身人工智能的赛道开辟则使得风险提前具象化与泛在化。通用人工智能与具身人工智能的规制结点在于大模型向善,模型可信和价值对齐成为风险防范的“元规则”。较之于面向技术的管制型立法,面向公司的约束型立法具有规范组织行为的效率优势,公司法中蕴含着多类引导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应用的制度工具。为了促进模型可信,可扩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景、激活公司目的条款、优化董事信义义务内涵并活用双重股权结构。为了促进价值对齐,可引入多样化保护原则、贯彻科技向善理念、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并强化伦理导向的ESG信息披露。
作者:王广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内容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依附型体例的局部完善及其被动适应成人司法的整体格局,已然难以满足新时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诉讼要求。以领域法重新定位未成年人司法,有利于塑造其综合属性和开放思维,更好吸纳涉未成年人部门法规范的知识,全面涵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司法诉求,提升未成年人特别诉讼措施的实效,接纳专业知识融入诉讼等。因此,需要以领域法思维对不同部门法框架下涉未成年人司法职能进行重组,从线索发现、证据收集使用、办案流程等方面强化诉讼程序衔接和司法职能整合,推动形成更符合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一体化诉讼体系、建立健全功能主义的统一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走出一条中国式现代化的未成年人司法自主发展之路。
作者:陈波(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绿色金融标准作为一项治理工具,具有明确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作用,是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受“自上而下”法治发展模式影响,当下我国绿色金融标准的法治实践存在统一性面向中的逻辑不自洽和规范性方面的法治内涵扭曲的困境,掣肘了绿色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双碳目标的确立和绿色投融资需求的深化,以标准化增强治理效能成为绿色金融业重要共识和绿色金融监管部门优先选项。作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的评价基准,绿色金融标准的法治化应从标准化和法治化的互动出发,从标准的制定主体、调整范围、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等四个层面进行全面检视。为了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制度体系,需在法治化视野下廓清绿色金融标准的内涵与外延,确立价值目标兼容、多元维度拓展、适用逻辑协同和法治程序保障等有效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