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婚介服务合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此国家标准将对婚介服务市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指导,日前笔者对部分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婚介服务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婚托”成为一些婚介所盈利的潜规则
“婚托”已经是一些非正规婚介所用来盈利的潜规则。当有征婚者来到婚介所时,这些中介工作人员就会把他们多年积攒的应征者的资料给他们看,挑选一些条件不错的来吊征婚者的胃口,然后收取价格不等的登记费,对于找“富婆”“大款”等特殊要求的服务费的数额要更高。婚介所利用征婚者想要找条件好的另一半的心理,单方面“塑造”优秀人士,而这些加工后的“优秀人士”,大都顶着高学历、高薪金的光环,无疑吸引了征婚者的眼球。有了这些王牌,婚介所就可以要求征婚的人交纳费用,从而获取利益。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一些婚介所还在征婚门槛上动脑筋,诸如收取见面会、约会费、会员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
出现“婚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婚介服务行业的不规范,婚介服务缺乏相应的标准。成立婚介所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此前,有关部门并未指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婚介服务难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二、婚介服务合同约定的“粗线条”
法院判决认为,王某现不愿意接受该婚介公司的服务,服务合同本身不适合强制履行,故对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为双方对择偶条件等服务内容没有约定,所以不能认定为婚介公司违约。婚介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婚介服务,应当收取相应的费用,故王某要求全额退款的请求,理由不足,但可退还部门服务费,具体数额酌情确定。
正是由于在征婚者与婚介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清,或者口头约定,从而造成了日后双方的纠纷。
三、“直到介绍成功为止”婚介合同的隐形陷阱
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婚介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婚介公司承诺为夏某介绍成功为止,但是提供6次服务之后就没有再提供服务,所以提供的婚介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考虑到婚介服务的时效性,不可能要求夏某无限期等待,所以夏某有权利解除合同。婚介公司为夏某介绍了部分约见人,履行了部分服务义务,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对于返还的部分服务费,一审法院酌情判定了2千元,并驳回了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在大多婚介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婚介服务的期限,约定婚介服务直到介绍成功为止。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解除婚介服务合同的,考虑到婚介服务的时效性,应当予以准许,婚介服务机构已经履行的部分婚介服务义务的,有权向征婚者收取相应的费用,在扣除这部分费用后,剩余的服务费应当返还给征婚者,具体的数额由法院确定。对于在婚介合同中约定不退任何服务费的,根据公平的原则和婚介机构履行义务的情况,一般不予支持。
针对目前婚介服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提醒广大征婚者,在寻求婚介服务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