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认为,婚介所与之前承诺的“服务到满意为止”不一致,于是将这家婚介所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损失。10月21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了此案,依法驳回了张东的诉讼请求。
交了1680元婚介费,当天相了3名女性
20分钟之后,张东来到了婚介所。
“最低价是1680元,其他都要收费万元以上。”张东说,当时郭姓工作人员叫他马上交钱,但因为身上没带这么多现金,先交了200元押金,当天下午又来补交了1480元,作为入会费。
“见面聊过后,了解到她们有抽烟、嚼槟榔、跳舞、打牌的情况,觉得不是居家型的,不适合我。”他说。
认为被“忽悠”,将婚介所告上法庭
“她看我为人真诚,我也帮她家做了事,但过后才知道她身体不好。”他说,最后两人还是以分手告终。
这让张东觉得自己被“忽悠”了。“收钱后,就应该要不间断地为我提供介绍与女方认识的机会。但他们只在交钱当天安排了相亲,此后就对我不管不问。”他说。
婚介所:只要他愿意会继续介绍
10月22日,记者联系上这家婚介所,找到了当时接待张东的郭姓工作人员。她介绍,张东成为婚介所的会员之后,就给他排了约,但他不满意。
“这种事情本来也是要看感觉,看缘分的,有合适的肯定会跟他联系。”郭姓工作人员说,只要张东还愿意接受服务,婚介所仍会继续帮他介绍和安排相亲对象。
律师提醒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提醒,在诸如此类的经济生活中,建议双方订立书面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为有了明确的合同依据,利于双方理清责任,才能更好地有效避免发生争议。
庭审
法院:婚介所并未欺诈
开庭时,张东提出,婚介所没有兑现之前的承诺,未对自己服务到满意为止。
“当天就给他介绍了4名女性认识,他也陆续见了面。”婚介所的郭姓工作人员表示说,张东要找对象的要求是丰满型,还要条件好的。“他说过,(女方)条件一般的就不要介绍给他,他看不上。”
10月21日,此案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属于通过口头形式订立的服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作为被告的某婚介所,在签订合同后,给原告张东安排相亲对象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的表现,亦表示愿意继续为张东安排相亲对象并服务直至其满意为止。因此,对张东要求返还婚介费16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主张被告婚介所欺诈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