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系某公司股东,因认为该公司股东赵某隐瞒、转移公司利润;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利用股东身份变相分配利润;排挤、屏蔽作为小股东的原告,使原告多次要求清算公司的意见被忽视。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12338374.06元,原告认为公司一直经营,却从未分配利润,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原告利益,据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公司分配公司利润300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一直没有盈利,审计报告载明的经营外收入中房屋拆迁款11,261,158.82元,不属于公司所有,公司无可分配利润,亦不存在股东滥用权利不分配利润,损害原告利益的情形,原告诉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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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2)股东是否存在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的情形?《审计报告》中载明的公司净利润12,397,689.52元的计算方法为营业收入、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扣减管理成本及经营成本后计算所得,但被告公司并未将应作为营业外收入的土地拆迁补偿款纳入计算,应视为存在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情形,给原告造成损失,属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3)原告应得的利润金额是多少?本院认为,在未对盈余分配方案形成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情况下司法介入盈余分配纠纷,系因控制公司的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在确定盈余分配数额时,要严格公司举证责任以保护弱势小股东的利益,但还要注意优先保护公司外部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等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被告公司《章程》也约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因被告公司未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本院确定在利润12,338,374.06元中按10%即1,233,837.40元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后,剩余11,104,536.66元作为可供分配的利润。本案原告王某持有被告公司的20%股份,经计算为2,220,907.33元,被告公司应向王某应分配盈余数额2,220,907.33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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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公司盈余分配涉及公司自治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股东平等原则。为解决封闭公司中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可以进行强制盈余分配。
此外,强制盈余分配要严格公司举证责任以保护弱势小股东的利益,但还要注意优先保护公司及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应当根据法律以及章程规定,结合是否存在商业目的的合理性,确定公积金的提取及提取比例,最大限度尊重公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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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原标题:《【典型案例】小股东面对利润分红困局,如何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