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查报告(合集12篇)

“国家一级话唠”投稿了12篇离婚调查报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离婚调查报告,欢迎阅读借鉴。

离婚调查报告

一、离婚案件基本情况梳理

1.诉讼主体。原告的男女比率-20分别为(82:18)、(68:32)、(75:25)、(78:22)、(71:29),(83:17),女性起诉的人数基本为男性的二至四倍。

2.年龄分布。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五个年龄段的案件数分别为7起、34起、164起、277起、118起,离婚相对集中的年龄段为30岁至45岁。

3.起诉理由。家庭琐事274起、家庭暴力75起、不负家庭责任57起、57起、离家分居54起、第三者插足48起、闪婚16起、犯罪13起、拆迁利益6起。起诉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琐事争吵,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失和,感情破裂等。

4.断案方式。法院调解离婚184件、撤诉167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63件、判决离婚66件、调解和好20件。主要结案方式为调解离婚、撤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离婚案件特点分析及问题探源

(一)数据呈现的特点

1.女性作为原告的比例居高不下。2008-年的离婚案件中,由女性起诉的案件高达74.45%。

2.婚龄愈短的离婚比率愈高。2008-2013年抽样的600件案件中,80年代出生的人起诉离婚的数量分别为11、16、17、17、28、29(起)。

3.30岁至40岁的中年人离婚率最高。7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277起,占比46.17%。

4.再婚成中老年人离婚的主因。40-6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虽不多,占比6.83%,但该年龄段起诉离婚案件中90%至少有一方是再婚者。

5.离婚理由趋于多元化。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女方离家出走、第三者插足、拆迁利益等方面,但女性起诉离婚的理由却呈现出复杂和多元化。

家庭暴力已成为危害婚姻稳定的重要因素。不仅有女性以此为由起诉离婚,也有男性以家暴为由诉至法院,并逐渐成为现代离婚诉讼的主要原因。①

6.调解离婚与判决驳回的案件比例较高,调解和好的案件比例最低。前者占比57.83%,后者占比3.33%。

(二)问题探源

2.年轻人的婚姻观易受外界干扰。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类物质诱惑充斥着年轻人的生活,离婚已成为时尚。脆弱的包容心与忍耐力被打破后,往往说离就离。

3.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文化程度相对不高。文化知识的匮乏会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悲剧的婚姻历程。许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是感到迷惘与不知所措,并未寻求法律救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既不利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

5.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成为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当事人协商为前提,若协商不成法院则从有利于子女的方面作出判决。另一方面,目前夫妻财产分割主要是涉及到不动产,农村房屋并非夫妻双方共有而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该问题法院一般不在离婚案件中作出处理,而是让当事人另案解决,但财产问题处理不好,离婚事宜也随之搁浅。

三、处理离婚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一)立法的角度――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

制定专门的审判程序。当前的法庭模式并不利于婚姻纠纷的解决。首先,法庭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在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争议时,通过威慑力及强制性控制双方激烈争端,但是婚姻纠纷并非单纯意义上的“控制”而是一种“治愈”。第二,法官在处理纠纷时,一般应该严格的按照法律适用三段论的模式做出裁判,这种刚性解决方式并不适用于婚姻纠纷。第三,法官为了保持中立的形象,在法庭上的严肃感某种程度上会给当事人带来压力。而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也不能很好地适应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现实需求,有必要针对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情况,设定专门的审判程序。

建立专门的婚姻法庭。各地法院可根据当地的习俗设计不同的样式,尽可能形成融洽、易于和解的氛围,给当事人一种亲切、温馨的感觉。法官可以跟当事人平等地坐在一起并非高高在上,让当事人到了法庭能够感受到温暖。婚姻法庭的组成人员除了法官外需要调查员、社区工作人员和适当比例女性的加入,以利于纠纷的解决。

引入处理婚姻纠纷调查制度。由社区工作者与法官组成调

调查目的: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

调查方法:实地调研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笔者分别从满城县法院近十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

一、统计情况和特点

(一)十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事案件较大的比例。近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我国20xx年离婚率为13%,而到了20xx年离婚率竟增加到25%,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30%。

(二)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

2、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3、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或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男方被判处刑罚。

4、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件,占25%;(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8%;(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因一方被判处刑罚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5、离婚比例高。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

2、公告送达多。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3、被告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占24%。

4、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占31%。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20xx年该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

5、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诉讼的多,且离婚比例高。在六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5件,占78.9%。

二、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农村离婚调查报告

近年来,劳务输出已成为诸多农村家庭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婚姻家庭是否会受到冲击,如何预防它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我镇作为县妇联调查点之一,对镇域范围内xxxx年至今的离婚家庭情况作了调查了解,调查发现,离婚呈上升趋势,外出务工对婚姻家庭冲击大。

基本情况

20xx年来有离婚家庭xx个,因外出务工离婚的家庭有xx个。其中:一方外出务工有xx个,双方均外出务工有xx个,女方提出离婚的有xx个,男方提出离婚的有xx个,双方均提出离婚的有=对。

调查发现,造成农村夫妻矛盾的主要因素有三

第一是外出打工人员一般年收入在x万xx万元,经商人员更高,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加之文化程度偏低,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易造成夫妻关系不和谐;

第二,农村离婚频率较高的年龄段为xx岁xx岁,这一代人多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早婚,自由恋爱比例极低,感情基础本来就较差,其中一方一旦“出走”,便会重新审视恋爱、婚姻和家庭,给原有婚姻带来不稳定因素;

第三,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必要的沟通,共同语言减少,久而久之感情疏远,很难经得起冲击。

调查显示,外出务工目前已经成为农村婚姻离婚的主要诱因。在离婚的xx对家庭中,因外出务工导致离婚的有xx对,占xx%。

调查发现,xx%以上是由妻子先提出的,xx%由丈夫先提出的,这一比例显示,近年来“休夫”现象呈上升趋势。

调查显示,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及经济的相对独立,女性更重视双方感情和婚姻家庭的`质量,很多女性面对不思进取、缺乏家庭责任感的丈夫勇敢亮出“红牌”,特别是当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时,她们往往会选择离婚。从积极面上看,这也体现了现代女性不必靠男人生存的现实,也体现在对待婚姻的观念和态度上的改变。

调查显示,位居第一位的仍是“第三者”问题。家中留守女性不堪农村繁重的体力劳动,依赖于留守男性,有红杏出墙的现象,外出务工人员受环境影响,思想观念逐渐解放,责任意识慢慢淡泊,面对婚外情,更注重自身生活质量,女性在这一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从而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每到春节期间,外出打工者返乡后,法院审理的离婚诉讼也呈同比增长的势头。这期间的离婚案件占全年审理案件的xx%以上。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无可厚非。但大量外出务工导致离婚的背后,隐藏着一些社会现象,高离婚率使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成为农村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引起重视。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预防外出务工对婚姻家庭负面影响。

其一司法部门在加大普法宣传和道德教育的同时,根据新婚姻法合理调处,对于确属感情破裂的尽早促其离婚,对有过错方应在经济上进行制约,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其三,提倡男女平等,真正实现同工同酬,缩小收入差距。

其四,社会和政府应解除外出务工人员后顾之忧,如小孩入学、老人养老、农村劳力问题,创办高质量的全托幼儿园、公寓式中小学校、养老院,并集中组织剩余劳动力完成农村繁重的劳动。

其五,社会应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夫妻双方同地就业,既有利于长期务工,增加收入,尽可能减少双方差距,又能增进夫妻感情。

其六,加大经济建设力度,引进资金、项目,富民强县,壮大当地经济,吸引外出务工人员积极返乡投资创业。

农村离婚家庭调查报告

=年来有离婚家庭==个,因外出务工离婚的家庭有==个。其中:一方外出务工有==个,双方均外出务工有==个,女方提出离婚的有==个,男方提出离婚的有==个,双方均提出离婚的有=对。

第一是外出打工人员一般年收入在=万-=万元,经商人员更高,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加之文化程度偏低,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易造成夫妻关系不和谐;

第二,农村离婚频率较高的年龄段为==岁-==岁,这一代人多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早婚,自由恋爱比例极低,感情基础本来就较差,其中一方一旦“出走”,便会重新审视恋爱、婚姻和家庭,给原有婚姻带来不稳定因素;

调查显示,外出务工目前已经成为农村婚姻离婚的主要诱因。在离婚的==对家庭中,因外出务工导致离婚的有==对,占==%。

调查发现,==%以上是由妻子先提出的,==%由丈夫先提出的,这一比例显示,近年来“休夫”现象呈上升趋势。

调查显示,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及经济的相对独立,女性更重视双方感情和婚姻家庭的质量,很多女性面对不思进取、缺乏家庭责任感的丈夫勇敢亮出“红牌”,特别是当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时,她们往往会选择离婚。从积极面上看,这也体现了现代女性不必靠男人生存的现实,也体现在对待婚姻的观念和态度上的改变。

调查显示,位居第一位的仍是“第三者”问题。家中留守女性不堪农村繁重的体力劳动,依赖于留守男性,有红杏出墙的.现象,外出务工人员受环境影响,思想观念逐渐解放,责任意识慢慢淡泊,面对婚外情,更注重自身生活质量,女性在这一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从而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每到春节期间,外出打工者返乡后,法院审理的离婚诉讼也呈同比增长的势头。这期间的离婚案件占全年审理案件的==%以上。

农村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是一个总面积2391平方公里的农业大县,全县总人口130.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13.2万人。近年来,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全年受理离婚案件648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557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8%,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9件。离婚案件占全院各类案件之首。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一方当事人多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这类案件占到85件。这些当事人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打工回乡过年、省亲期间到法院起诉离婚。从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内,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数达120人,审查后能够受理的117件,占同期各类案件受理数的87%,呈现出一枝独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离婚案件达到31件,创下我院历史新高。

(二)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对比男性高,离婚后不会面临生存困境,多不主张家庭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有的即使提出此类主张也不十分强烈,而要求离婚的态度相当坚决。不惜舍弃亲情,放弃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离婚当事人年龄小,婚龄短。从百件案件的统计看,离婚当事人的平均年龄为31.39岁,其中男性最低年龄为32.1岁,女性为30.6岁,年龄在40岁以上的当事人仅有12人。婚龄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龄4年10个月,婚龄最短的只有90天。

(四)离婚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当事人中,小学或初中文化的占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仅有84人。

(五)离婚的理由有所变化。以前,婚姻案件中离婚的理由多为暴力因素所致,导致案件当事人感情破裂而离婚。目前,该类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仅占3%。还有的当事人双方婚前不认识,后经人介绍相识,而后结婚,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离婚,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虑、痛下决心后起诉离婚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大。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很难拿出确凿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使法院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百例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仅有15件,调解离婚的46件,判决不准离婚的12件,判决准予离婚的27件。

二、农村离婚案件原因分析

我们通过阅读卷宗、走访当事人、与案件承办法官座谈等形式,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过去我们认为,农村当事人提出离婚主要原因是买卖婚姻、家庭暴力、追求婚姻自由和幸福生活等几类等

较为正当理由。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形成的原因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因并存的局面,离婚理由的正当性也受到了挑战。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加大。这是农村离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区是农业大县,人均土地仅为1.2亩,经济较落后,为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淘金热”的冲击,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目前,全县外出打工农民有25.6万人,使成为我省劳务输出大县。由于与打工地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极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在产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况下,女性想通过离婚达到“去旧迎新”的目的,一离了之。大多数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均基于这一类原因。少数发起来的男性农民,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但通常他们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使女方成为“被动中的主动者”,而达到离异目的,这也是导致女性提出离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县找郢乡42岁吴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筑与她人姘居长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钱,全靠她一人带着三个孩子,耕种近十亩承包地,还要照顾两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压和感情长期遭受摧残的情况下,吴某被迫起诉离婚。

(二)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和农村健康文化的匮乏导致婚姻观扭曲。这是农村离婚率上升的第二位原因。在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人没有处理好物质文明建设与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思想上没有健康、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再加上受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以及媒体尤其是电视、报刊对婚外情近乎鼓励、赞扬性的大量宣传,导致了一些农民思想道德水平的滑坡。在农村,健康文化生活严重匮乏,大众文化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健康的低级歌舞表演充斥乡村田野,在刺激人们感官的同时,也在冲击着农民的人生观、婚姻观,那些年龄轻、文化层次低、婚龄短、判断是非能力和抵御诱惑能力差的青年农民,缺乏正确的引导,在此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把婚姻看作儿戏,缺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随意提出离婚。

三、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危害

离婚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农村离婚率的极剧增高不仅影响了生产和生活,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会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人口质量,负面作用还是主要的,处理不好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社会后果。

(一)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农村的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具有很强的地缘性。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南北二村的人,田连地埂,鸡犬相闻,老亲加新亲,同时还有田地老婆不让人“的传统心理,一旦一方通过起诉提出离婚,作为被告及其家庭和家族会认为是一种非常耻辱的事情,极易引起双方家庭和家族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导致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去年以来,我院在审理婚案件过程中就曾出现过多起双方家聚集家族成员抢人的情况,情绪比较激动,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引起械斗,造成恶劣的后果。

(二)子女心灵失衡,健康成长受阻。在农村,受文化程度的限制,离婚往往导致无辜的子女从此失去父爱或母爱,给子女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心理上的压力,容易使其形成自我封闭的性格,导致学习成绩的下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去年以来我院审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不少被告人就是离婚单亲家庭的成员,成为父母离婚牺牲品。

(三)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冲击。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嫁与他乡的农村离婚妇女大部分在夫家承包土地,因土地承包的长期化,她们离婚后,即使重新迁回娘家,也很难再承包到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离婚妇女的财产权分割权。有的离婚时丈夫恶意转移、藏匿家庭共同财产女方难以得到应有的财产份额。有的男方外出打工,夫妻关系虽名存实亡,但其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很难掌握实际财产,难以分割。三是子女探视权。有的农村妇女因收入低或无固定收入痛失了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子女时对方强加阻拦,探视权得不到实现。

(四)借离婚之名行非法之实。少数当事人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给社会带来很多危害。百件案件中有2件这样的情况。少数农村离婚诉讼当事人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从而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百件案件中有1件这种情况,后被驳回诉讼请求。

四、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措施

离婚率过高,潜伏着许多不良后果,应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有效遏制离婚率不断上升的势头。

(一)深化“五个一”工程,坚持文化下乡。要加大对农村文化传媒市场的监管力度,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鼓励婚外恋等不健康生活方式的电视台、报社、杂志社予以惩处,彻底净化文化传媒市场。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让村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自觉抵御西方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家庭法,加强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观,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升农村人员思想道德素质。

(二)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自立人生。要充分发挥政府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群众组织、家庭等多方面的管理、教育、服务的职能作用,有效地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有关职能部门针对违法婚姻现象普遍存在这一现状,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

(三)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裁绝不手软。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方面,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以爱为基础。由于种种原因,也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感情基础,或者婚后感情恶化。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已经失去存在条件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这就要求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制裁。对一般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除对违法者批评教育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民事制裁。以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对“二奶”、“包二爷”,情节严重,构成重婚的,要从严打击。

(四)规范“打工”,综合防范。对农村的劳务输出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劳务输入部门要定期对被用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发挥审判职能,正确处理离婚案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应以事实为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即要看婚姻基础,又要看婚后感情。婚姻基础的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的质量,对婚后的感情和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等,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当事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对夫妻感情具有重要的意义。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从1991年——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年份199119921993199419952003

件数218169193235205224207219187228261227212

占当年的比例20%12%16%15%13%21%18%15%21%25%23%24%

(说明:因从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行比较,从1991年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计)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①

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件,占25%;(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8%;(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

(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占24%。

(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占31%。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2003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

(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8件,占95%。

三、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为何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

笔者以为:

(二)、为何30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46.5%)

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较多,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多,见得世面比原来的要宽阔的多。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较清楚。夫妻之间实在和不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个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家务农的结发之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找满足,有的想干脆加以抛弃。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

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欧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无法与亲戚很好相处及婚姻对自由限制过多。而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关系、嗜酒及赌博、婚姻暴力(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不合、性生活问题及财务困难等。

(五)、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

(五)、现在离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离婚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

1.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加上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宁愿建一座庙,不愿拆一桩婚姻”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又不答辩和参加开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诉的,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

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这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

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部分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因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不再重视调解的方式结案。

离婚现象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

根据统计,,法院共受理婚姻纠纷案件约1895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5%,80后人群离婚案件876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46%。共受理婚姻案件2126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39%,80后人群离婚案件1134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53%。通过以上分析数据显示,80后人群离婚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离婚率增长的原因:

一:家庭因素

1、轻微琐事争执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大多数80后离婚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离婚时,原因很单一,经法院查明,也多数是仅仅因为夫妻日常口角,发生了争吵,或偶尔男方女方一气之下就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些案件当事人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未结婚时都是家中的小公主小皇帝,结婚共同生活后,因生活琐事或业余兴趣分歧,产生争执,引起离婚诉讼。

二:社会因素

1、女人独立性比以往更强。以前女性多数为家庭妇女,如果同丈夫离婚,很难独立生活,所以多数女性选择不离婚。而现代男女职业性都越来越平等,职业女性越来越多,因此女性的经济独立性也越来越强,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也越来越高。

3、社会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变化,也必然影响到一个人的婚姻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深受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影响,婚姻也离真正的感情渐行渐远。感情很多时候都得向上学、工作、住房、医疗等现实大问题前面低头。而没有真正的感情的婚姻是比较脆弱,经不起多大风浪的。

三:法律发面:

1、缺少专门的家事法庭。一个年轻的法官,大学毕业不久,没有恋爱的经验,却在法庭上要给年过五旬的人去调解离婚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发生的。这说明我国婚姻家庭法庭的法官队伍建设的不足。并且可以看出我国在离婚诉讼案件对法官的主观认识要求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大多数法官都是能秉公办案的,但是在一些可伸缩的案件上,仍然会导致办案不公,这正是缺失专门的家事法庭造成的恶果。

2、判决离婚不考虑女性的弱势地位。由于在中国社会男女方所承担的家庭责任多于男性,并有很大一部分专职家庭,导致女性经济地位和男性存在很大差别。而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却以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的理念判决财产归属和抚养子女的问题,确忽视了女性在社会中就业的'弱势地位和在家庭中的贡献牺牲。实质上是对女性保护的不公正。

解决方法:

建立合法并且完善的法律体制,依法律人,依法育人。实行相应政策,对婚姻和睦的家庭给予表扬,建立一个模范。另外,相应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表率作用,代好相应的领导。

加强对新婚夫妇的婚姻教育,使其明白和睦的家庭生活对自己以及孩子的重要影响,增强自身的责任感以及使命感,从基本解决离婚率升高的问题。

加强孩子这一个重要的枢纽关系,使其成为化解父母之间矛盾的力量,减轻离婚率的一份重要力量。

一.基本情况

离婚案件已经在各法院民事案件中占到很大比例。以本人进行调查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为例:X年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1%,X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6%,X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42%,到X年上半年,离婚案件的比例已经上升到了48%。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以点带面地看出中国离婚现象的基本情况。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组历史数据:一九八零年中国内地结婚七百一十六万六千对,离婚为三十四万一千对,离婚率百分之零点七。至一九九五年,结婚为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对,离婚则达到一百零五万五千对,离婚率为百分之一点八。十五年间,离婚率上升了近三倍。一九九七年,中国内地离、结婚比率为十三比一百左右,而一九八零年这一比例仅为百分之四点七五。

一九七九年,中国的离婚率仅为百分之三,而现在是百分之十三左右,从纵向看,中国离婚率上升非常快,但从全世界范围内看,中国尚属低离婚率的国家之一,所以说中国是婚姻家庭关系比较稳定的国家。

二.主要特点

<一>.女方起诉离婚案件多。在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的,占整个离婚案件的70%。这说明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地位的上升,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反映了女性反对封建婚姻的束缚,为追求幸福的婚姻和充实的精神生活。要求离婚,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从这点来看,离婚率升高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悬殊增大,有些地方经济落后,生活困难,夫妻之间的矛盾加深,常为家中的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另一方面,在农村有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员,由于环境的变化,思想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夫妻之间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产生差距,而提出离婚。

<三>.从年龄上来看,25到40岁的年龄之间提出离婚的较多。在调查中,这个年龄阶段提出离婚的占起诉离婚人数的68%。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正处在上有父母要赡养,下有小孩要供养,生活压力大的阶段。夫妻双方遇到困难,不能同甘共苦,不能互相理解,相互鼓励。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经过几年的创业,他们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有实力嫖娼、找情人、包二奶。

三.主要原因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习俗的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从离婚的现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质却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为家庭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家庭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细胞,一旦缺少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其稳定性就会动摇。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婚姻是一种体现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社会现象。一旦,收益与成本不相符合,必然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由此原因引起的情况,分两类:一类是由于生活困难,生活开支入不敷出,沉重的生活压力使夫妻双方心情焦虑,常有怨气,稍不顺心,便发生口角,长此以往,便形成感情破裂。另一类是经济困难,为了生计,夫妻一方不得不外出打工,一年半载难相聚。并且夫妻一方因环境的变化,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双方即使见了面,也因观点,兴趣不一致而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因此而疏远,引起离婚。

<二>.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由于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在独立自我和婚姻家庭这架天平上,平衡的指针则更多的指向了自我。

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人们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提高、凑合意识减弱;社会环境的宽松和社会交往的扩大使婚姻当事人的自我选择更自由;家庭的小型化使当事人在婚姻冲突时缺少其他家庭成员的缓冲。现代社会的发展是高节奏的,任何工作都在以极快的节奏和频率在运转。在这样高节奏的社会里,竞争四处可见。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下,人的交流减少,心理压力增大,所以人心灵上由于缺乏交流变的近乎空白。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群属性迫切需要个体的交流,需要感情上的富足。而婚姻,家庭也就当然成为首选的避风港。他们希望从家庭中得到慰籍。一旦,这种要求打不到满足,就会导致对婚姻的失望。在这里,离婚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

<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仍然突出,并且农村比城市突出。存在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比较底,也可能是男方的旧思想造成的,认为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自己想怎样就怎样,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而没有把妻子当成平等主体来对待。随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从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我们可以看出暴力、背叛、谎言等已经成为导致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危机的导火线。由于一方的猜忌、不理解、不信任和不宽容,使另一方在婚姻面前焦头烂额、苦不堪言,也最终使他们走向婚姻的尽头——离婚。

离婚问题现状的调查报告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存在,是人类两性结合的重要形式,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的和谐和稳定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变,使婚姻家庭越来越不稳定。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势必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这是我们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我国的离婚现状: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近三年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一审案件结案数:1,168,810件,1,202,007件,1,243,877件。民政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数量:20267.80万对,20287.40万对,20310.38万对,其中粗离婚率年2.00‰,年2.13‰,年2.29‰,由此可以看出,全国整体离婚数量和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县离婚登记582对,1164人,离婚纠纷诉讼有768件,1536人。诉讼离婚的数量远高于登记离婚的数量。而笔者所在的基层法庭下辖五个农村乡镇,多年来离婚纠纷的数量已远远超过受理的其它民事案件并居高不下。其中2011年离婚案件96件,2012年离婚案件112件,20达到了128件,占整个受理民事案件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其中不包括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解除关系的,这些数据虽不具有整体普遍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农村地区的离婚现状。

分析思考:

一、离婚人群年龄偏小、文化程度偏低。离婚年龄在25-34周岁之间的男性约占的59.1%,女性约占58.4%。35-49周岁之间的男性约占29.4%,女性约占20.7%,文化程度为初中教育的约占69.6%,高中教育约占9.6%,中职教育约占4.5%,本科以上学历的占11.1%。“80”后已成离婚案件的主力军,甚至“90”后的离婚者也偶有出现,经过深入了解发现,文化程度较低者对物质、家庭背景和相貌等外在的物质要求较高,而对性格、价值观、婚姻观等精神层次方面要求较低,舍本逐末的导致在婚姻形成过程中对性格、价值观等已形成并影响一生的因素并不看重。处于国家转型时期的成长起来的青年一代受到着来自社会的影响逐渐增多,开放的生活观念和社会风气对价值观和婚姻观的冲击致使部分青年心理失衡,致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矛盾突出,为离婚埋下隐患。

四、家庭暴力也是重要因素。部分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的女性,受中国传统“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仍然处于弱势。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大多都默默忍受,主动报案者较少,除非家庭暴力非常严重,不得已情形下找父母亲友;而不找村级组织解决,很少寻求法律帮助,真正用法律方式维权时又难以提供有力证据。

五、潜在离婚人群的数量比较庞大。笔者身处农村,并实地探究农村潜在的离婚人群。部分女性外出务工,偶尔过年回家团聚,更有甚者借外出务工之借口不归,与丈夫基本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实际已经没有共同的婚姻家庭生活。另一方面,由于通过诉讼解决离婚纠纷需要一定费用且过程繁琐,更重要的是部分女性担心离婚纠纷会让周围的人产生不良理解而影响家人和自己声誉,使婚姻关系处于若即若离的状态。

六、道德意识的下滑和家庭责任感的缺失。一部分人外出务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受不良风气影响,对家庭和子女的关心照顾也随之减少,失去了对家庭和孩子应有的责任感。更有甚者抛家舍子,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另一方生活及孩子成长不管不顾,外出不归,下落不明,音讯全无。

七、其他因素引发的离婚现象。诸如由于生理缺陷,违法犯罪,婆媳矛盾等外因引起夫妻感情不和的离婚现象。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部分婚姻家庭的稳定只是表面现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之间勉强凑合、有名无实。蠢蠢欲动的离婚想法只是有所顾忌才没有付诸实际行动,不离婚未必就能使婚姻家庭稳定,有的恶性事件的出现也正是不及时离婚造成,正确对待夫妻感情或者理性的选择离婚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农村离婚现状的对策建议:

离婚案件的出现往往导致子女父爱或母爱的缺失,带给他们物质上的困难和精神上的压力,从而对孩子成长造成消极的影响,也使老人的老年生活感到心寒和辛酸。离婚案件的逐年增多,或许是思想的解放,社会的进步,人们追求自身的自由幸福带来的结果,但对家庭、子女、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已不可回避的影响到基层社会的稳定,进而影响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面对农村社会离婚现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思考,正确面对,逐步引导。解决草率、非理性因素引起的离婚现象,使他们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

五、发挥基层组织和司法部门的调处作用,使司法救济多元化。农村基层组织直面人民群众,熟悉乡俗民情,对周边出现的婚姻家庭纠纷要及时发现,积极调处,发挥基层组织的桥头堡作用。公安机关要实时处理,及时纠正。乡镇司法部门要认真细致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审判机关要切实贯彻和体现婚姻案件的诉讼调解程序,结合审判工作,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

六、提高夫妻双方的自身素质。实践中,部分夫妻并未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婚姻生活中不能迅速的成长起来。因此,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包容,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和价值追求,增强家庭责任感,求同存异,在婚姻家庭中共同成长,建立真正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还要增强处理家庭矛盾的能力,促使夫妻婚姻稳定、家庭生活幸福。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的比例很大,农村的稳定事关国家的稳固。而婚姻家庭的稳定是农村稳定的基石,是农村发展前进的着力点。离婚数量的增加使得国家的基石变得不稳定,最终成为影响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畔脚石。因此,我们要正确看待并处理农村离婚现象,逐步减少草率、非理性的离婚现象,从而减少社会矛盾,使其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社会稳定的稳压器,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系合法夫妻,二人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领取了结婚证,并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生一子女,。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位于东海县房山镇上______________号,系自建房屋;二手帕萨特轿车一辆,车号为______________,经营两个店铺。

1、家庭生活中坚持夫妻关系平等、民主,保证人不得对保证人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威胁等);不得对被保证人的父母实施家庭暴力。

2、在经营中双方的权利地位平等。保证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对被保证人隐瞒有关经营情况及有关债权、债务情况,对外借款须有被保证人签字才能生效,否则视为保证人单方债务,并不得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

3、保证人在各级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必须向被保证人公开,被保证人有监督的权利。

4、如有下列情况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保证人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1)保证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保证人及其父母造成轻微伤以上(包括轻微伤)后果的;保证人实施家庭软暴力,使被保证人及其父母不能忍受而自殘,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由于保证人的原因而导致被保证人离家出走三个月不归的。

(3)保证人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婚外情。

5.由于保证人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本保证书中的1-3条)而导致离婚的,保证人承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债权)而净身出户,并承担所有的外债;同时子女由被保证人抚养。

6.本保证书自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法律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人们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离婚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THE END
1.防校园暴力安全总结(精选9篇)[5]家庭暴力通常呈现出阶段循环周期性的特征,一个周期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紧张关系的形成阶段、家庭暴力的爆发阶段、施暴人道歉双方重归于好的平静阶段。[6]遭受家暴的女性在初期往往会顾念夫妻感情、家庭完整以及自身经济不独立等因素原谅男性,由此逐渐形成“受虐妇女综合症”,即慢慢放弃各种求助、维权的尝试和努力。https://www.360wenmi.com/f/filehrp6acbz.html
2.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调解后和好 法官考虑到丈夫小倪想重归于好,而且小孙已有5个月的身孕,遂建议双方珍惜夫妻感情,谨慎对待婚姻关系。经过法官的调解,小孙撤回起诉。 法官:在校夫妻慎待婚姻 法官认为,随着新规定的实施,在校大学生结婚的人数可能会越来越多。由于双方都尚未踏入社会,心理与社会承受能力较差,且有许多不可预知的因素,这样http://www.pwccw.gd.gov.cn/xw2005/content/post_11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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