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公告均提及“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市场化转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这与一直以来政府工作任务中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要求相吻合。
对比来看,此前公告表述为“退出政府融资平台”,近期重庆在公告中涉及“退出平台名单”。此外,重庆的公告是针对“地方债务”,江苏的公告针对的是“地方政府性债务”,显然“地方债务”范围更广。
如何理解?
我们认为“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实际意味着退平台,但这只是企业业务方向上的选择,并非“退名单”。退平台或是“退名单”的前置条件。
重庆城投平台近期在公告中提到“加快推动融资平台公司退出平台名单及市场化转型”,我们认为这里的名单大概率是“一揽子化债政策”名单,但公告只提到中央要求“退出平台名单”,却没有明确当地的城投平台是否完成“退名单”。因而,重庆的公告更多指向当地城投平台的业务方向改变,距离“退名单”或仍有距离。换言之,“一揽子化债政策”出台以来,我们认为“退平台”意味着做好了“退名单”的准备,但尚未走完“退名单”全流程。
而江苏省的退平台公告一直持续,并没有显示出明显的“一揽子化债政策”前后的差异,且主要针对“政府性债务”,因而其“退平台”大概率指的是退出“江苏省地方债务综合监管平台名单”。当然,完成省内的退平台和退名单,距离退出“一揽子化债政策”名单显然也会更近。
从中央表态来看,从“退平台”到“退名单”是大势所趋,但过程可能不会太快。
风险提示:数据梳理或有遗漏、政策超预期、信用风险事件超预期
1.又见退平台?
1.1.“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公告具体说了什么?
2023年7月2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以来,陆续有城投平台发布当地城投平台“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公告,具体来看:
相同点在于:
两地公告均提及“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市场化转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这与一直以来政府工作任务中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要求相吻合。
不同点在于:
对比以往,此前公告表述为“退出政府融资平台”,重庆在公告中则直接提到“退出平台名单”,属于在中央开展第三轮化债后首次使用了“退名单”的概念。当然,我们需要注意,重庆的公告中只提到“中央要求”“退出平台名单”,企业只是“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此外,重庆的公告是针对“地方债务”,江苏的公告针对的是“地方政府性债务”,显然重庆的公告范围更广。
1.2.什么是退平台
“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意味着什么?
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意味着该主体不再经营传统城投业务,进行市场化转型及后续自主运营,这是始终未变的政策方向。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发布19号文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规定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融资平台进行妥善处理,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财政部412号文对19号文进一步说明,对需清理规范的融资平台范围及标准进一步划定。
从中央表态来看,从“退平台”到“退名单”是大势所趋。3月7日,财政部长蓝佛安在记者会明确提及“分类推进融资平台改革转型,持续压减融资平台数量”。3月22日,在国务院召开的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视频会议上,又提及“加快压降融资平台数量和债务规模,分类推动融资平台改革转型”。
我们先回顾一下历史上的城投名单:
我国城投领域最早的名单可以追溯到2010年(原)银监会建立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名单。2010年开始,监管部门着手对地方城投平台进行整顿和规范,地方城投平台融资迎来第一个缩紧周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等文件,原银监会建立了投融资平台名单。
在(原)银监会建立地方投融资平台名单的同时,财政部也开始着手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彼时前一轮以19号文为开端的平台债务管理初见成效,接下来继续保持收紧平台违规融资趋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推广运用的通知》(财预〔2012〕378号)等文件,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于2012年6月完成系统基本功能的开发并上线。该系统同时设立了退出机制,对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完成市场化转型的平台,可以选择退出统一监管。浙江省武义县2018年10月发布的《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的公告》“武义县市场化转型国有企业名单”中的“一、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认定的融资平台公司”,指的便是退出该监管名单。
2017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隐债”概念,指出“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2018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简称“27号文”)印发,全国范围内隐债摸排工作逐渐布局展开。在此过程中,“隐债名单”初步建立。
此外,部分省份还出台了当地省内的平台名单,如江苏省:
2021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提出,各地政府应当加强融资平台公司全口径债务监测管控,全面摸清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隐性债务、经营性债务和或有负债底数。建立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约束指标,并按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评级对各融资平台公司实施融资限额和负债比率管理。由此建立了江苏省本省的融资平台名单。江苏省审计厅2023年8月公布的《202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在回顾2022年工作时表示,在全国率先建立覆盖政府债务、政府隐性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经营性债务的全口径债务管理体系。江苏不仅将隐性债务纳入监管范围,经营性债务也在严监管的行列,并通过债务综合监管系统管理。
“退平台”是否就是“退名单”?
2015年以后到一揽子化债政策出台前,城投“退平台”更多指向退出“财政部的融资平台名单”,且从一系列公告中能够得到验证。
重庆城投平台近期在公告中提到“中央要求加快推动融资平台公司退名单,公司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我们认为这里的名单大概率是“一揽子化债政策”名单,但公告只提到“中央要求”“退出平台名单”,却没有明确当地的城投平台是否完成“退名单”。因而,重庆的公告更多指向当地城投平台的业务方向改变,距离“退名单”或仍有距离。换言之,“一揽子化债政策”出台以来,我们认为“退平台”意味着做好了“退名单”的准备,但尚未走完“退名单”全流程。
而江苏省的退平台公告一直持续,并没有显示出明显的“一揽子化债政策”前后的差异,且主要针对“政府性债务”,因此我们认为其“退平台”大概率指的是退出“江苏省地方债务综合监管平台名单”。当然,完成省内的退平台和退名单,距离退出“一揽子化债政策”名单显然也会更近。
1.3.哪些国企已退出融资平台?
我们通过对2023年10月化债以来发布退出政府融资平台的公告进行梳理汇总,截止2024年6月6日共有98个地方国企发布退平台公告,主要有以下特征:
(1)公告均涉及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表述。其中有62家公告涉及“退出政府融资平台”的表述;有10家涉及“退出平台名单”表述,均来自重庆;有7家公告涉及“不再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职能”的表述,均来自江苏。
(2)涉及省份10个,与城投存量债占比格局一致,江苏省国企退出融资平台数量也是最多的,占比达56.12%,且其中有9.09%的平台是发债主体。河南省占比17.35%,其余省份占比较小。
(3)非发债企业占比高达89.80%,发债企业的存量债券规模也不大,同样与城投存量债占比格局一致,江苏地区的退平台发债主体较大,而其他地区存量债规模较小。
2023年10月初至2024年6月6日,据我们统计,共有256城投公司在募集说明书或注册文件中披露其为市场化经营主体,整体节奏呈现加速趋势。
从行政级别来看,以地市级平台为主。地市级占比57.20%,区县占比34.24%,地市开发区占比5.06%。
从主体信用等级来看,以AA+级为主。其中AAA级44家数量最少,占比17.19%,债券存量规模8,772.34亿元;AA+级142家,占比55.47%,债券存量规模12,321.96亿元;AA级67家占比26.17%;3家无评级。
从区域定位以及平台自身业务经营情况来看,市场化经营主体呈现何种特征?
3.“退平台”与“市场化经营主体”的比较与思考
3.1.有何关系?
“退平台”与“市场化”相比,两者都是为了适应监管的要求,退平台是为了满足剥离政府融资职能的监管要求,城投声称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则主要是为了适应新名单制管理的要求,响应化债政策号召。
不同在于:
(1)市场化经营主体已具备一定的市场化经营业务,且始终有较强的债券融资需求;而退平台的国有企业只有小部分为发债企业,大多层级较低、规模较小,且很多已经没有实际业务、已沦为空壳公司,无论是否退平台,债券融资都不是这部分国有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3.2.又见退平台,会有什么影响?
从总量上来看,近一年来江苏和河南的城投债总体净融资均呈现波动下降趋势,具体到单月来看,2024年1月开门红,城投债发行规模较2023年末有明显回暖,净融资规模由负转正,此后城投债净融资规模缩量,净融资规模始终为负,主要因为到期有所增加,4-5月发行和净融资进一步下降。整体净融资规模的趋势与全国基本保持一致,可见对存量城投债市场影响有限。
一方面,市场化经营主体的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基本用于借新还旧,未能实现新增;退出融资平台的企业主要是低层级、非发债主体的小平台,债券融资不是这部分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另一方面,市场化经营主体和退出融资平台的企业与地方政府存在一定联系,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业经营主体转型。因此,两类行为未使得城投的整体融资环境得到放松。
4.小结
重庆城投平台近期在公告中提到“加快推动融资平台公司退出平台名单及市场化转型”,我们认为这里的名单大概率是“一揽子化债政策”名单,但公告只提到中央要求“退出平台名单”,却没有明确当地的城投平台是否完成“退名单”。因而,重庆的公告更多指向当地城投平台的业务方向改变,距离“退名单”或仍有距离。换言之,“一揽子化债政策”出台以来,“退平台”意味着做好了“退名单”的准备,但尚未走完“退名单”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