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南京市民张锋通过某房产中介与浙江义乌人王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锋购买王明位于清凉门大街的中海凤凰熙岸某幢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91.2平米,总价高达710万元,先付定金142万元。合同签订后,张锋如期向王明支付了购房定金142万元。之后的交易中出现了一个大问题,那就是房屋贷款没结清,抵押权还在银行手上。所以,双方交易无法按照约定通过监管账户进行,中介遂组织双方至银行申请购房贷款。银行一看王明的房子没解押,担心贷款风险,要求王明提供担保。可王明不乐意,不同意签合同。无奈之下,中介只好换了一家银行贷款。
加价10万,买家同意后他又反悔
更多的“幺蛾子”还在后头。3月30日,中介两次告知王明,称张锋申请的银行贷款已通过审批,请其尽快将出售房屋解押。当日,王明提出以下要求:房价上涨厉害,张锋须增加10万元购房款,中介方提供贷款通过审批的资料,张锋提供首付款,然后三方于清明节后共同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对于王明的加价要求,张锋开始没有同意,后在中介的劝说下,张锋同意增加10万元购房款。
对簿公堂,双倍退定金损失惨重
5月10日,张锋一纸诉状将王明告到南京鼓楼法院,并将中介方列为第三人。张锋要求王明继续履行合同,并按每日2130元计算支付违约金;第三人配合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诉讼费、保全费由王明承担。
法院受理张锋的起诉后,王明随后提起反诉,主张张锋违约,认为应由张锋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审理中,张锋改变诉讼请求,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是要求王明支付双倍定金,即王明在退还已收取的142万元定金后,再向自己支付142万元。而王明则在庭审中称,张锋违约在先,并构成根本违约,应向他支付违约金142万元。
11月11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张锋不构成违约,王明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王明已经返还张锋定金142万元,仍应返还张锋剩余款项142万元。对于王明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