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乐华,男,生于1957年10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金日有约婚姻介绍所,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懋盛。
原告王乐华诉被告金日有约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马悦静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日有约婚姻介绍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王乐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乐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悦静
书记员: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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