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上海法院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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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肝患者求职被拒案:保障平等就业,划定用工行为边界

法官提示:

一、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填补了就业歧视纠纷的司法救济空白:一般而言,劳动争议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实践中的就业歧视纠纷往往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劳动关系形成前,传统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由显然难以在此情况适用,存在救济空白。为劳动者维权有方,统一裁判尺度,创造平等包容的就业环境,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一般人格权”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自此,劳动者有了新的维权之道,法院也在审理中不断为用人单位明确着行为边界。

二、“先赋因素”属于差别对待劳动者的禁止性事由: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择业权,不仅是基本的生存保障,更是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体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必然会侵害一般人格权中的核心法益,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作为以“平等”为核心的新类型人格权益,通常以《民法典》规定的一般人格权保护之。劳动者的民族、性别、户籍、年龄、外貌、疾病等“先赋因素”,属于构成差别对待的禁止性事由,用人单位基于上述事由对劳动者差别对待,往往使劳动者产生严重的受辱感,构成就业歧视。

三、用人单位构成就业歧视,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代表的职场弱势群体的平等就业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也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案:适用必留份规则,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综合确定保留份额,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律虽然规定了必留份规则,但并未明确规定应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多少遗产份额。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综合李先生的负债金额、遗产价值、妻子的收入、儿子小李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上海的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为小李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6万元。

3.地铁电梯扶老人案:让法律为好人撑腰

一、认定紧急情况下是否构成救助行为,应当坚持从宽原则:本案中,魏先生对秦阿婆法律上并无无救助义务,当其看到秦阿婆在运行电梯上倒地不起时,自愿跑上扶梯试图将她扶起。魏先生的行为在事发当时帮助到秦阿婆脱离危险,应当认定其出于善意救助的目的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

二、认定是否构成善意救助,不应过度苛责救助者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若造成第三人损害,救助者构成重大过失的,依法需要承担责任。具体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时,要综合考量事实、法律和技术等多种因素,不应给救助者设定过高的注意义务。从立法本意来看,紧急救助制度在于用“及时性”来换取救助机会,而由于事出仓促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合理的代价。本案中,充分考虑魏先生主观动机和实际情况,其行为阻却了秦阿婆在运行电梯上进一步受伤的可能性。因此,魏先生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失。

三、第三人人身损害起因在于被救助人过错:秦阿婆年近七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有一定了解,其乘坐自动扶梯时未遵守地铁公司关于乘梯安全的指引,在拎包换手时未抓住扶梯扶手导致摔倒,进而引发后续涉案事故。因此,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秦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善意施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有爱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法律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体现了对勇于伸出援手的救助者的鼓励和保护,传递了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真正让身边平凡英雄“无后顾之忧”。

4.电梯低频噪声扰民案:降噪减污,守护宁静生活

一、以人为本,明确适用标准:本案是一起居民住宅电梯低频噪声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件,各方争议主要在于判断案涉电梯噪声排放是否超标应适用何种标准。虽然根据《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顾先生所在的小区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但不能直接以该住宅小区所在大面积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来判断顾先生住宅,特别是住宅室内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顾先生的住宅是以生活起居休息为目的区域,需要保持安静。案涉电梯位于居民住宅楼内,受噪声影响的房间既包括顾先生的客厅,也包括其卧室,由于住宅楼的居住属性和居民对住宅区域宁静生活的合理需求,应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认定顾先生的住宅为需要保持安静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

5.网络平台APP“全年免单”案:规范网络平台有奖活动,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准确充分告知活动规则,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举办有奖活动的初衷是促进消费,提升盈利,同时回馈消费者。平台作为有奖活动的主办方,有义务准确、充分告知活动规则。只有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才能真正互利共赢,惠及各方。首先,平台方在举办有奖活动时,应准确告知规则。本案中,活动规则的本意是将通过其他APP跳转下单产生的订单排除在免单范围外,但对规则解释不准确,易引发广大消费者误解。活动规则的解释,应采用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表述方式,尽可能提高活动规则表述的准确性,方便消费者正确理解规则的内涵。其次,在准确告知规则的基础上,还应充分告知规则。有奖活动期间,平台方应在活动主页的显著位置、持续展示活动规则,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便利、完整地浏览下载规则。此外,规则中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还应以加粗、标亮等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特别注意,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当然,消费者也应当在全面理解规则的情况下理性消费。

6.职工讨薪适用债务加速到期制度案:使用债务加速到期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适用债务加速到期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债权:在法律实践中,债务加速到期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发生法定或约定情形,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可以提前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债务加速到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比如在分期支付车款、房款、借款等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分期支付人出现逾期付款的情况,不能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债权人可就剩余款项一并要求债务人偿还。对于职工工资债权是否可以适用债务加速到期制度,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中有关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责任的规则,均为职工工资债权参照适用债务加速到期制度提供了借鉴。

二、促进企业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让劳动者劳有所得,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签订有关对工资、补偿金金额及履行期限的协议,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由于此类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劳动者往往需要另行通过仲裁或诉讼形式方能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付款义务,无疑增加了维权的成本和周期。

本案中引入职工工资债权的债务加速到期制度,减轻了劳动者负担,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保护,是对劳动者工资债权的有效保障。用人单位应诚信履约,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婚介公司违约案:以爱为媒,以法为度,让婚介服务更诚信、更规范

二、婚介机构应少些套路,多些诚信:婚姻介绍本是一桩美事,但当下婚介市场良莠不齐,一些“红娘”一味追求业绩,过度宣传和承诺、价格不透明、服务不规范等乱象频出,使得行业面临信任危机。本案中的婚介公司成立不满一年间已有3起案件涉讼,反映出其在合规经营上存在问题,后续法院还将就这些问题制发司法建议,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形成治理合力,促进婚介服务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三、消费者应多留心、多观察,理性谨慎消费:婚介市场提供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消费者应格外慎重。首先在挑选时尽量“货”比三家、广泛调查,选择信誉好、口碑佳的大型婚介;在签订合同时,要详细了解服务内容、服务期限、退款标准等信息;在付款时,建议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合理消费。对于婚介机构介绍的相亲对象,也不要过分相信其提供的表面信息,可以要求查看建档信息、服务记录等内容,综合研判。

8.骚扰短信侵犯隐私权案:骚扰短信扰安宁,依法判决护隐私

二、加强平台治理,促进企业参与源头预防:本案中被告作为通讯增值服务运营商,涉案电信网码号由其备案和使用,被告的客户可以通过该电信网码号向目标客户群发短信,但被告在此过程中只进行形式审查,还拒绝披露发送信息的主体,显然未尽到平台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对此,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的判决不仅能有效规制被告的违法行为,也为移动通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合规性发展提供了正向指引。作为类案集中、高发的企业,应加强平台管理职责,对发送内容进行必要审查;应完善自查自纠流程,为合规发展、诚信经营提供保障;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化解矛盾以从源头上减少诉讼。

9.租房平台维修人员半夜擅自入室案:坚守居住安全底线,维护租客合法权益

二、“非请勿入”也是对租客个人隐私的尊重:虽相较于整租而言,合租的居住人员并非完全固定,彼此之间可能完全陌生,房屋的公共区域也是由全体合租人共同使用,但这不代表合租人在居住生活过程中不享有个人隐私,合租人仍享有生活安宁不被侵扰的权利。房屋的公共区域仅限于合租人共同使用,人员范围相对固定,该区域应属相对私密空间。基于此,平台在将房屋对外出租后也不得随意进入,在非紧急情况下,即便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入内,也应提前合理通知租客。

10.商家占绿毁绿司法确认生态环境修复案:司法确认保障生态修复,多元共治助推诉源治理

一、生态环境需要共同保护,损害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违法占绿毁绿行为造成绿化带植被破坏,泥土外露,道路泥泞,周围生态环境损毁严重,应承担草皮种植、灌木恢复、花坛围护恢复等生态修复和侵权赔偿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构建美好生态环境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社会公众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共建优美生态环境。

二、司法确认提供法律保障,回应优美生态环境的民生诉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在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凸显,环境问题日益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本案中,为确保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到位,彻底解决“反复犯、反复罚”以及周边居民频繁投诉的现实冲突,法院及时回应广大群众对优美绿化环境的诉求,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快速处理生态环境损害纠纷,提高损害修复的效率。涉案绿化带修复后,周边绿化环境得到了改善,企业形象得到提高,邻里纠纷得以解决,既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又降低了涉诉法律风险,优化了营商环境。

三、“三角桌”法庭实现多元共治,诉源治理化解纠纷:本案是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案件反映的是生态环境领域行政争议与民事侵权赔偿纠纷的交叉。在案件审理中,法院结合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创造性地设置了“三角桌”法庭,法院、支持磋商机关、两位申请人各列一席。法院、检察院、环保行政机关以及赔偿义务人各方既处在不同的角度,又在同一个维度上进行沟通,体现出“和合共生”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通过“三角桌”法庭模式,进一步确保各方真正理解磋商协议并将其落到实处,实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争议诉前实质性化解、民事侵权赔偿纠纷诉源治理,从源头解决民营企业、行政机关、周边居民之间的纠纷,真正达到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助推、多元共治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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