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的儿子小王从事建筑装修行业,虽已届婚龄,却至今未能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2019年10月,老王认识了婚姻中介张某,张某系从事涉外婚姻中介服务,将委托人带至越南与当地女青年相亲,并以此收取服务费谋利。
老王与张某签订婚介服务合同,老王支付了先期服务费53000元。合同约定,由张某带老王和小王赴越南相亲,男女双方相亲中意后,带女方回国前再支付80000元,回国取得婚姻登记手续后再支付尾款30000元。
2019年10月底,老王父子跟随张某赴越南北部的海防市,张某安排了若干越南女子与小王见面。小王对所安排的女子均不中意,在滞留越南一个半月后,老王父子返回国内,张某以父子二人在越南的实际花费未结算为由,只同意退回20000元。老王对张某的回复不满意,后将张某诉至法院。
实务分歧
这类案件的情节均具有高度相似性,均为先收取费用,安排当事人去越南相亲,相亲成功后收取一部分费用,回国办理结婚登记后再交纳其余费用,费用为10万元到15万元不等。对于越南新娘可能逃跑的问题,均有口头或书面承诺如逃跑则帮助再次介绍,但当事人需另行支付差旅花费。
大量的纠纷案件表明,此类涉外婚介已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但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却不尽相同,此类案件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观点一
观点二
观点三
认为涉外婚介可能存在人口买卖的嫌疑,涉嫌刑事犯罪。受诉法院以此类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观点四
认定该类纠纷为居间合同纠纷且合同有效,适用《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判令扣除部分实际支出费用后,由被告返还婚介费。
法律评析
笔者在检索过程中,也获得了大量涉外婚介引发的诈骗犯罪法律文书,情节大同小异。有的越南新娘或在越南即与婚介人串通或在嫁到中国后萌生逃跑想法,自己或有他人接应后,短则十几天,长则半年即离家出走返回越南,从而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
在法院起诉的涉外婚介民事案件虽不能全部视为诈骗犯罪的预备行为,但从维护法律体系一致性和顾及通常的法律情感(一种极有可能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很难让人接受在民法上是有效的),显然不宜对其涉外婚介合同效力进行肯定性法律评价。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类处理方式,但在说理论述上有改进建议和空间。
那么,关于此类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对该类合同效力进行如何表述呢?
而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均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针对该说理困境,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为:“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1.涉外婚介合同违反国家政策要求,而“通知”明确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从事涉外婚介活动,其目的是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和预防公民因涉外婚介而陷入被诈骗之困境难以维权而出台,故其属于公共秩序之一部分,违反该政策的合同自然无效。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