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该怎么处理
解答:
期末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先要查明原因,是属于正常的盘亏,还是因为货物已经销售发出但是没有确认造成的
一、存货正常盘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①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②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
(二)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于定额内合理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②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款)
管理费用(责任赔款不足部分)
③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保险赔款不足部分)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三)存货盘亏的增值税处理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无论是外购存货还是自制存货,其进项税额在抵扣了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存货损失的情况,就涉及到该损失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的判断。
本来此处的解释,实施细则已经说非常明确了,可是实务中经常还是有人把定额内合理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做进项税额转出。——这真的是一个误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或购入免税货物(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除外)的,由于并未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发生存货损失的,不管是正常还是非正常,都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同时,也不涉及视同销售的问题,因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中并无存货损失这样的条款。
(四)存货盘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及时在会计上进行资产损失确认处理
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只有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才能在当年度申报税前扣除。因此,存货盘亏的,应及时通过企业内控程序做出审批决定,以便及时在会计上做出“损失处理”。
(2)税前扣除损失金额的计算
存货盘亏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存货账面成本-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增值税进项转出额
【提醒】财税[2009]57号说的“账面净值”或“成本”,实际上是指计税基础,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账面净值”或“成本”,需要注意二者之间的税会差异。
(3)应收收集并留档备查的证据材料
(4)存货损失的申报扣除
二、会计核算没有确认销售发出的
实务中有些企业或有些会计人员,错误的以为只要没有开具发票,会计核算就不确认收入,税务方面也不依法做纳税申报。这其中的蕴含的税务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从会计角度出发,货物只要已经发出了,脱离了本企业的控制,就应该在账面上体现出来,以确保会计核算的“账实相符”。
如果货物在发出时,已经产生了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的,应及时按照税法确认应税销售额或收入。货物发出生产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及时没有开具销售发票,也应按照“无票收入”申报增值税。
(一)会计上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
不管是否开具发票,按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判断,只要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会计核算就应确认收入。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产生,贷方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确认成本,减少库存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等
(二)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
不管是否开具发票,按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判断,不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会计核算就不确认收入,但是需要确认存货的发出。
1.销售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2.如果商品发出时已经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不管是否开具发票还需要:
借:应收账款-xx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如果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不需要该步骤的会计分录。
对于不满足会计确认收入标准的,可能企业所得税方面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因此需要注意二者之间的差异,做好当年以及后续年度的纳税调整,避免少缴税或重复多交税。
企业年终关账前,对于库存的清理非常重要,既能确保财报的真实性,也能积极有效地预防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