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犯罪成本降低,利益巨大,导致犯罪规模和危害急剧扩大,黑色利益链条盘根错节,网络犯罪形态成倍增加,更为头疼的是,这些交易、勾连的双方,甚至都不认识,也不会见面。
第二,犯罪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收集公民信息的,有专门开发木马软件的,有负责发单的,有专门提供交易平台的等等。
二、打击网络犯罪的措施
(一)完善网络犯罪治理的法律
我国目前已经实施网络犯罪治理的法律法规有:《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支付纳入监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的部门规章等等。以游戏为例,如果虚拟装备或帐号被盗了,是可以去派出所立案的,但要求其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对网络犯罪的处罚。目前多数办法的处罚都不够严厉,法律需进一步完善。
(二)提高网络犯罪治理的执法能力
三、打击网络犯罪的困境
(一)案件受理难
(二)何地立案难以明确
由于互联网具有超时空的特性,网络犯罪行为主体、行为发生地与现实社会的物理空间之间的关系具有多重性,其管辖权的认定上存在难度。在当前我国犯罪侦查工作“条块分割”的体制下,何地立案常常找不到具体明确的依据。
一、本案解决途径
二、支付宝交易纠纷处理困境
(一)纠纷解决途径之诉讼准入上的困境
1.从本案乙“拒不付款,亦不退货,并在支付宝平台上申请退款,称其未收到货”的行为来看,第一种方式不能解决。
2.支付宝公司介入首先需要一个前提,即产生争议后,交易双方没有“明确告知本公司选择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依此才能自行判断将争议货款支付给何方。其次,支付宝公司的判断受证据等各方因素影响。就本案而言,支付宝公司对“买家拒不退货的,有权将争议货款全部支付给卖家”,但乙称未收到货,而甲又没有任何交付货物的证据证明,导致事实不明时,其也不能依据规则要求乙退货或者将争议货款支付给甲方。
4.有人提出本案可定性为刑事诈骗,通过刑事途径解决。理论上,该案的标的数额(3200元)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数额要求,可以立案,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支付宝提供信息,支付宝也将配合,似乎很可行。但在实践中,本案是否构成诈骗,存在争议。仅基于这一个案,很难证明对方有诈骗犯罪故意;即便可定性为诈骗,但因其数额小,及司法资源紧缺的现状,也很难寄希望于以刑事手段保护这种较小的财产利益。
(二)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支付宝交易证据收集上的困境
2.倘若交易当事人一方能够通过支付宝交易平台(在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获取对方身份信息,又将涉及支付宝交易隐私保护条款与权利保护的冲突问题。实践中,支付宝网络交易这一新的买卖现象在与法律规制相脱节时,一旦破除隐私保护条款,一些人则可能利用司法等合法手段获取公民信息,进行违反道德甚至是犯罪活动,如恶意差评或报复、诈骗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乃至社会秩序。因此,目前在支付宝交易中,既要保障当事人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又保护对方隐私,这是一个两难问题。
三、支付宝交易纠纷处理困境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一)第三方交易平台法律地位的确定及准入制度的建立
(三)诚信交易与警惕防范的基本交易要求
【关键词】金融服务外包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下行虽压力增大,但稳中有进。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政策的实施,我国经济发展被注入了强劲的活力。当然,作为经济的晴雨表,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也如雨后春笋般映入公众眼帘,从村镇银行到农商银行再到五大商业银行,银行仿佛走入寻常百姓家。人们在享受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可能忽略了一个行业:金融服务外包业。
一、金融服务外包业的现状
金融服务外包业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在40年的发展历程中,从最初的信息技术外包(ITO)开始,发展到包括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处理外包(KPO)等多种形式。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目前虽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发展迅速。其提高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但本身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金融机构与自身的发展。
(一)竞争优势不强
企业竞争优势的获得从宏观上讲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经营报负,即企业应制定高于同行业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将这种目标内化为组织的价值观,并形成自己企业的价值文化,渗透到每个员工的工作中,为银行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形成竞争优势提供内在动力。而我国金融服务外包业由于目前仍处初级阶段,大部分企业往往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忽视了员工价值观的培养,不利于企业文化的构建,企业难以对员工形成向心力,直接削弱了企业竞争优势。
(二)业务同质化严重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业的企业规模较小,主要承接低端业务,提供服务的能力较低,致使该行业在我国进入壁垒较低,进入和退出该行业相对较为容易。因此我国金融服务外包业中出现了许多业务范围相同,且业务能力不高的企业,企业的同质化现象严重,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这不利于该行业中旗舰企业的形成,不能在本行业中产生示范带动效用。
(三)人员素质不高
我国银行金融服务外包业宥于低端业务范围,企业对其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不高,该行业的入门门槛较低,在吸引大量人员就业的同时,从业人员大批流动的情况时常发生。培养一名熟练的金融服务外包业的熟练员工须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企业员工的频繁变动,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对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四)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二、金融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建议
第二、我国的金融服务外包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准确定位,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形成本企业的企业文化,加强同本行业的其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优势互补,形成规模效益。我国的金融服务业也应该进行业务创新,根据银行业发展的要求,不断使自己的业务转型升级,使承接银行的业务由低端转向中高端。同时,我国金融服务外包业要积极应对转型升级的需求,不断进行改革,对行业中业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公司,纳入银行子公司的管理范畴,这对推动金融服务外包业的规范化、标准化起到积极作用,且能对同行业中的其他公司产生示范带动效用。
第三、优秀的服务商直接决定着银行金融服务外包服务质量的高低。因此对金融服务外包业进行适时的资格审查和信用评级,建立一系列规范的外包服务商的资格审查和信用评级制度,将有助于监管当局对金融外包的程序和外包后的操作记录进行有效监管,有利于金融机构选择技术保障力度大、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的外包服务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增强金融服务外包市场的竞争力,净化外包服务市场的环境。
参考文献
银行受理特殊“挂失止付”申请业务的法律分析
有关“挂失止付”的法律规范
挂失作为一种常见的个人金融业务,是法律法规赋予存款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有效救济手段。通过合法程序申请挂失,存款人即使遗失存单、存折、银行卡,仍可避免账户资金损失。
挂失按申请方式和法律效果可分为正式挂失和临时挂失两种。所谓正式挂失,是指存款人或其人以书面形式向开户银行提出挂失申请,以使有关存款凭证、介质在存款人办理更换凭证、销户支取等后续处理手续前处于持续止付状态的行为。临时挂失则是允许存款人及其人以口头、函电等灵活方式作出申请,但挂失的凭证、介质仅在固定期间内处于止付状态的挂失类型。与正式挂失相比,临时挂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有效申请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挂失申请方式灵活,存款人亦可不到银行网点办理,故可适用于存款人身在异地、存款凭证与身份证件同时丢失,以及存款人认为短期内可找回遗失凭证,不愿直接办理正式挂失等特殊情形。第二,法律效果不同,临时挂失后必须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将自动失效。
挂失止付的适用条件
商业银行协助冻结的法定程序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个人存款作了严格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此,银行受理有权机关协助冻结他人存款的业务要求,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以防止错误冻结损害存款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有效防范银行工作人员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出现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和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冻结文书。公安机关申请协助冻结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应由执法人员出示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件或执行公务证。
临时性存款冻结措施的法律分析
首先,临时止付措施没有现行法律依据,故不宜作为商业银行普遍性制度规定加以实施。
第三,为防止临时冻结出现错误,银行只有在“情况紧急”时才能采取临时救济措施,而银行很难证明,不采取临时止付措施不足以维护汇款客户合法利益,或者不立即止付收款账户便会造成汇款人无法挽回较大资金损失的情况。
综上,在银行和有权机关对上述问题未能形成有效解决方案的情形下,即使业务制度规定临时冻结措施,在实务中也会因欠缺可行性而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首先,向客户明确解释有关协助冻结的法律规定,表明金融机构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协助冻结,避免客户误解银行无故延误协助。
其次,从维护客户权益考虑,网点或专线客服人员应提示客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争取有权机关依法及时启动协助执行程序。
关键词:3G;移动电子支付
目前,3G在我国的发展如火如荼,基本进入良性循环轨道,我国3G手机的陆续上市,给电子支付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1、3G推进移动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
1992年,由国际电信联盟提出了梦想蓝图(IMT-2000),预示着3G技术的发展开端。国际电信联盟最终确定3G通信的三大主流无线接口标准为:CDMA2000、W-CDMA、TD-SCDMA。其中,WCDMA2000是美国高通公司提出,并在日本、韩国、北美等地区使用;CDMA2000由爱立信公司提出,主要在欧洲地区应用;TD-SCDMA则由我国首次提出,主要针对我国客户使用。
2、移动电子支付的发展优势
2.1手机用户的普及度高
2.2网民对移动支付业务的促进
2.3银行与网络奠定了移动电子支付的基础
银行业的数据集中工作已开展多年,数据的物理集中工作基本完成,并将为今后的工作发挥作用。目前,银行的数据整合主要涉及到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数据仓库的建设、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等,同时银行内部网络的调整与优化也将为移动电子支付等新业务的发展与合作带来商机。另外,随着我国电信垄断局面的结束,最终实现了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推进电信市场的良性竞争。因此,不同的运营商,统一通过电信业务而相互支持,避免更多麻烦的产生,为移动电子支付等新业务的开展奠定基础。
3、移动电子支付发展中的不利因素
3.1移动电子支付的安全度有待提高
由于移动电子支付是用户和商家之间通过无线网络传输,必然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安全困扰。但是就此问题,我国也正在进一步解决,例如通信产业和金融机构已经在确保信息安全方面投入大量精力与资金,确保在交易业务时,加强金融系统与通讯系统的层层保护,对用户的资料、发送与接收信息等进行对比,任何可能出现错误或者可疑的信息都会被认定无效而停止交易。另外,如果手机遭受被盗、丢失等情况,在手机中应存入支付密码,让除了机主以外的其他人,不能进行消费,用户也可及时挂失账户以避免遭受更多损失。
3.2移动电子支付的信誉风险
在我国一项手机用户的调查中,40%的手机用户对移动电子支付持怀疑态度,65%的用户不会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发送自己的信用卡资料,90%以上的手机用户接收过诈骗短信。手机由于是随身携带的设备,丢失与损坏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带来个人信息的泄露度有所提高,这也是使用移动电子支付业务最担心的问题。移动电子支付实际上将手机以“信用卡”的形式用于支付,但是使用频率的增加与使用环境的多变,带来了较大的泄密、丢失风险,因此移动电子支付风险实际上高于普通信用卡。如果客户在支付资金或者查询账户信息时遇到网络通讯故障,也会让客户对移动电子支付业务产生怀疑与不信任的态度,带来信誉危机。
目前,由于我国移动电子支付业务仍在初级发展阶段,竞争激烈、利益关系复杂,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护手段,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也很模糊,这给移动电子支付带来一定法律风险。
可见,移动电子支付的发展仍需各产业链之间的合作,同时加强政府的支持与社会的信任,才能向更好的方向发展,真正做到利国利民。
参考文献:
[1]杨凌云.3G时代我国移动支付商业发展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工商管理.2009
[2]周慧峰.3G时代的移动支付产业链模式探讨[J].移动通信.2009(13)
[3]程民利.ECC在基于3G的移动支付业务中的应用研究[J].电子设计工程.2010(6)
[4]白丽.面向3G的移动支付安全解决方案研究[J].现代计算机(专业版).2009(7)
1.技术要求不同。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一定的技术水平做支撑,除了内部计算机以及网络基础外,还需要建立供客户需要的信息服务器。服务器通常用来处理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而对于客户,则要求其对网络使用有一定的了解。传统银行则比较直接,用户只需向办公窗口办理业务即可。
3.服务方式的不同。与传统银行的商业银行相比,网络银行能够给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网络银行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客户提供服务,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快捷性。网络上的业务品种多,便于用户选择。而且网上购物、证券买卖、保险理财等,客户可以不用排队即可办理所有业务。
二、网络银行业务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消费者权益问题
(三)网络支付责任承担的问题
网络支付与支付差错相联系。一旦支付出现差错,就可能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发现损失后,客户与网络支付方各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能避免损失和减少损失。二是对于无法避免的损失,如何在客户和网络支付方进行合理分配。这两方面问题需要在既要兼顾效率又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平衡。
三、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现状考察
(一)我国网上银行现有法律框架
(二)我国网络银行监督主体分析
四、解决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网络银行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有可能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进步。但面对新问题,我国法律保护的远远不足,金融监管法律的出台往往是等到出现问题的时候,网络的迅速性,也在检验法律的漏洞和缺陷。网络资金监管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阻碍了监管权的有效执行。完善电子金融体系,增强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加快对网络发展出现的第三方支付立法,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行为,避免出现集体“跑路”的现象。
【关键词】电子支付;网络安全;研究
1电子支付安全所面临的威胁
近些年来,在电子商务技术和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购物能满足人们基本的消费需求,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传统的电子商务支付方式是线上交易,线下支付的方式,即在互联网平台上对商品信息进行查询,问价,然后订货,最后采用货到付款、邮局汇款、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但由于近年来有网络技术作为重要支撑,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网上支付成为重要支付方式。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要求具有精确度高、安全性良好的特点,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主要是对商家、消费者及电子支付系统的三方安全,涉及到三者的利益问题。但在交易过程中或是在支付过程中,由于支付方式及支付系统尚不十分健全,容易造成交易双方的支付信息泄露,不法分子可能通过信息技术来窃取交易信息,从而造成交易双方的私人信息泄露,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存在一定的风险。
2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的安全问题
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是一种高级的电子支付形式,具有灵活性的特征,因此也是目前主要支付方式。网上支付的主要形式有电子支票、电子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第三方平台支付、移动支付等,其中目前在电子商务的主要支付形式是第三方平台支付。即将第三方机构看作是交易双方的担保人,在沟通平台上建立起卖方与卖方的协议关系,从中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验证的过程,从而使消费者和商家、银行这三者关系在支付平台中实现交易活动。
2.1网络支付安全问题
网络支付的安全问题主要涉及到网络安全、资金安全与法律安全等方面,而本文主要是对网络支付中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研究。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潜在威胁是在网络支付中,容易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盗取和被篡改的现象,对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容易造成消费者资金丢失的现象,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支付流程中由于自身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果被不法分子进行利用,对支付系统及支付安全带来重大影响,例如网络黑客、病毒入侵、恶意代码等对支付平台及网络安全造成危害,最终导致消费者及用户的信息数据造成泄漏,使用户的数据信息机密性、真实性与完整性造成威胁。一旦网络安全的问题发生,第三方平台的资金交易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也会随之发生影响,出现交易问题。且由于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中的交易行为是一种匿名性和隐秘性的行为,当网络安全受到侵害时,部分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支付系统的漏洞实现诈骗行为、洗钱或者是恶意交易,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不能得到保障。
2.2网络支付安全策略
3结语
总之,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主要的支付方式是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能有效保证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与资金安全。但由于第三方支付所具有的特性,使交易过程中仍具有不稳定性,因此不仅从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和买卖双方的自身利益角度来看,还需要对电子支付及网络安全问题予以充分重视,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交易双方的个人利益。此外,还要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监督与管理职能,为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安全性奠定坚实的法律支持依据,还需要不断提高网络安全支付的技术水平,加强网络支付安全管理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才能切实保障电子商务的支付安全,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企业的便捷性、高效率与低成本的优势,促进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
[1]黄小舫.网络环境下电子支付中的安全性问题及其相应的法律保护[J].邵阳学院学报,2003(01):58-60.
[2]罗新星,江景佼,汪晓.电子支付安全技术及其应用的研究[J].株洲工学院学报,2003(02):66-69.
[3]陈晓勤,钱守廉.基于电信级网络营造“随时随地和诚信安全”的电子支付服务环境[J].电信科学,2010(09):1-5.
在市高级人民法院10月24日的新闻会上,副院长沈志先对这两项信息技术作了介绍,他指出,这是上海法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两项开创性工作举措,且三级法院同时整体推进、多态应用的做法在全国法院系统尚为首家。
“12368”短信平台:诉讼服务之“无影手”
“12368”短信平台,在诉讼综合服务方面,就像一双看不见的手,进行快速信息传递。
今年5月份,本系统在杨浦、闵行、浦东等法院开始试点运行,获得了很多承办法官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平台五特点:让送达“安全飞起来”
沈志先对“12368”短信平台概括了五个方面特点:
一是送达公信力高。上海法院短信平台采用了国家通信管理局批准的特殊公益号—12368。目前,社会上诈骗短信较多,而“12368”的使用能确保诉讼参与人正确识别收到的短信是否真实可靠,同时在短信末尾附有发送人所属法院及姓名。上海法院在移动、联通、电信三家运营商都开通了12368短信通业务,目前由于全国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启用了12368这一法院专有公益号,所以上海法院的短信平台目前暂只适用上海地区手机用户。
四是送达效率高。首先,上海法院短信平台将常用的诉讼送达或通知事项制成了标准化的样式模板,送达文书的样式固定统一,文书自动生成,并附有自检功能;其次,通过短信送达的方式,不管诉讼参与人在哪里,只要其手机开机即可收到送达通知。
五是送达安全性高。为防止恶意发送,对发送人员及其发送内容进行记录,并对当事人是否接受法院通过短信送达给予确认,同时配备了专人对平台进行监督与管理,并规定采用短信方式送达的,应及时通过平台查询送达信息,打印回执并归入卷宗,还同步出台了使用管理规定。
平台的意义:不止于服务快捷
首先,这是对新《民事诉讼法》中送达方式的一次实践尝试。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精神,上海法院利用短信方式进行送达是对传统送达方式一种的创新和探索。信息技术已成为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价值追求,以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的不可或缺的途径和手段。
其次,这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一项新举措。短信送达平台为法院工作彰显司法为民理念提供了新渠道、新平台,当事人可以不用再为签收一份文书而来回奔波;能使参诉当事人与承办法官及时进行沟通,从而监督法院审判工作,使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移动单体系统:“千里眼”洞察庭外活动
据沈志先介绍,移动单体办案信息系统是上海法院用于强制执行、诉讼保全、调查取证、接待、巡回审判的标准化、信息化系统,是对上海法院法庭庭审系统的延伸和补充,系统在上海法院全面部署完毕后,上海法院庭内外的一切司法活动都将被录音录像,都将可再现、可复查、可追溯、可复原,这些录音录像将按规定刻录光盘随卷归档保存。“对重大的庭外执法活动,法院本部可通过系统实时观看执法现场场景。”沈志先说。
据悉,本系统从今年3月份开始在浦东法院、长宁法院进行试点运行,效果不错。目前已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单体”五性并举:运用自如得心应手
沈志先介绍了单体“五个性”特点。一是统一性。全市法院采用相同设备对庭外司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的音视频采集,执法活动用语统一规范,采集的数据全市法院通用,并能在不同法院间实现依权限的相互调阅。
二是实时性。法院本部通过系统实时观看执法现场场景,并根据情况对庭外司法活动进行干预和应急指挥。
四是便捷性。系统主要设备由庭外司法活动的干警随身携佩,操作简便,带有遥控功能,能满足夜间庭外司法活动需求。
移动电子商务因其灵活、简单和方便等优势,成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随着移动终端、智能软件和无线网络的发展,人人都会成为移动电子商务的用户和移动支付的主体。目前,我国移动电子商务正处在快速兴起阶段,在行业整体蓬勃发展的同时,许多方面还存在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移动支付的安全问题。信用体制不完善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将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2]通俗地讲,如果一个消费行为会给用户的财产造成威胁,那么不管它有多少优点,都很难被人们接受;如果交易安全问题不能解决,整个移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势必停滞在瓶颈期,难以持续发展。
1移动支付的安全需求
1.1交易主体身份认证的明确性
1.2交易过程中信息的完整性
1.3交易双方利益的保障性
抗抵赖性是保障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利益的主要表现。交易抵赖是指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在达成交易协议后单方面放弃交易或是在交易发生后否认其参与交易。保障性需求要求通过一系列制度方法和技术方法,控制在移动电子商务交易时交易发生抵赖,同时,在交易抵赖已经发生后确保有解决办法。防止交易抵赖的主要方式之一――数字签名技术可以证明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所有指令和活动。在任何一方发生抵赖行为时,另一方可以将数字签名作为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2移动支付的安全问题
2.1无线网络自身的安全问题
移动电子商务依托的数据传输是无线网络,数据的传输信道是一个开放性信道。相对于有线网络而言,无线网络传输的数据更容易被拦截和破解,黑客只需要利用适当的接收设备就能进行无线监听。移动支付现有的身份验证方式大多是通过给手机发送短信验证码或者使用动态密码令牌。一旦通信被窃听,用户的账号、密码和手机号码等数据就可能被窃取,黑客即可通过劫持金融机构向用户发出的验证指令到自己手机上非法进行资金转移。
2.2软件病毒造成的安全威胁
目前,“国内外对智能手机平台上的安全问题研究并不成熟,而手机病毒无论是数量还是种类都增长迅速,其破坏力和影响力也与日俱增,给当前的智能手机持有者带来越来越多的困扰”[3]。病毒可以利用图片、文字和音频等的下载,电子邮件和短信的发送、二维码的扫描等方式传播。病毒运行往往会造成用户系统及软件运行异常(停止运行、关闭和崩溃等)、终端硬件运转异常,进而导致数据泄露和恶意吸费等问题。
2.3移动终端的安全问题
移动终端因其被个人随身携带,所以容易出现终端的丢失和被窃。因为移动支付的前提一般是终端与银行卡、信用卡绑定或手机SIM卡与POS机靠近链接,所以移动终端的丢失会对用户的财产安全造成较大的威胁。如果用户信息泄露,不法分子还可能冒充商家对用户进行诈骗。
移动终端自带操作系统存在的漏洞也为移动支付带来安全隐患。2013年,360互联网安全中心针对目前较受欢迎的9大品牌、18种典型型号的安卓智能手机进行了漏洞研究,研究的结果是android手机操作系统的漏洞平均有20个,最少的有3个漏洞,最多的有40个。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作为一类软件,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已知或未知的系统安全漏洞,攻击者可利用这些安全漏洞对终端用户发起远程攻击,如破坏用户终端功能、恶意吸费、窃取终端信息等,甚至可以将用户终端组成僵尸网络攻击移动互联网。[4]
2.4运营管理机制和操作中的漏洞
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迅速态势和美好前景让许多人看到商机,互联网上因此集中涌现出众多移动电子商务平台。而平台运营商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机制良莠不齐,用户很难甄别这些平台的真伪和优劣。如果运营商对商务平台的经营经验不足,或者在平台的开发过程中缺少一定的技术安全思考和控制经验,或者平台的运营管理机制不健全,那么,交易的安全风险就难以控制。其次,电子商务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也影响移动支付的安全程度。工作人员如果缺乏职业道德,泄露、贩卖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平台的交易信息就是对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一种威胁。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移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全适用移动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解决方法在法律上还不甚清晰。
3解决移动支付安全问题的对策
3.1完善无线网络的建设,提高网络的安全系数
为了保证无线网络数据传输的安全性,首先以企业和客户的实际需求和移动应用的要求来制订安全策略,建立一个强大、安全的商务平台。为保证数据传输的完整性,可采用加密技术来保证数据不被泄露。加密技术常用的有数字签名技术和身份认证技术,还可引入WPKI技术。将PKI安全机制引入到无线网络中,形成WPKI安全技术,能为各种无线网络上的应用提供加密和数字签名等安全服务,从而保护移动用户的合法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受侵犯,满足移动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要求。[5]
3.2增强系统性能和用户网络使用安全意识
用户应注意防盗,保护个人信息。在公共场合谨慎保管自己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以防丢失和被盗。在网络生活或日常生活中,应该谨慎填写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通信信息等个人资料,避免不必要的信息泄露。在涉及手机验证时,绝对不能把手机验证码提供给其他人。
关键词: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着较大差异,它依靠着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对金融市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而且形成了更快捷的交易方式。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特性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传统金融,特别是在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所以必须要促进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才能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一、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模式介绍
(一)担保人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以网站,企业充当担保人的角色,从而为普通个人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服务,从而使交易能顺利进行。利用担保的模式来消除交易双方直接进行交易带来的风险和危机。例如我国的一些网站并不直接提供贷款而是提供一个平台给需要借款和贷款的人,然后交易双方在平台上进行交易,网站只在其中起一个为交易双方做担保的职能。借款的人会提供个人的信息,如果不能及时还款的话,信用等级会被记入黑名单,以后无论是在互联网贷款还是去银行这些传统企业贷款都将寸步难行。虽然金融海啸已经暂时平静,但这不代表以后不会发生类似的事情,其带来的破坏性的影响,驱使我国监管者居安思危地对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诚信水平进行重新审视,并且颁布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来改善现有的信用制度,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对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的法律。
(二)中介人模式
分析处于中介人模式的时候,电子商务网站就是交易的中介,当交易的双方达成协议后,货物和货款由供货方放在网站设有的机构中,网站办事处会根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审核,确保没有问题之后就会将货物以及货款交付给对方。在当前的信用水平能保证风险最小的情况下,就能将货物交付对方。这种模式其实是利用网络管理结构来控制整个交易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商业诈骗的事件发生,但建立稳定运行的网站和维护需要耗费较多资金,同时交易速度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熟虑的问题。例如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商城就是这种模式。
当处于这种经营模式时,网站建立交易原则,然后交易双方都在某家银行中建立账户,用计算机管理资金以确保安全性,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网站不会参与其中,由银行对交易双方的信用进行监督的保证。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二)金融法制体系不完善
(三)信用与道德意识的缺失
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社会信用市场经济发展较晚导致了我国在这个方面做的并不发达,暂时还比不上发达国家。在现代市场经济普遍缺乏道德规范和信用意识的状况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一直还处于初级阶段。现在我国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开始钻法律的漏洞,有些人甚至蔑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还有部分经营管理者目光短浅,只考虑到短期的利益,往往容易产生赚一点钱就走的想法,这种情况往往会造成人们对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极度不信任而且久而久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会十分受限。另外,一部分违背了法律和道德的不法分子在互联网金融市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之后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这让很多别有用心的人盲目跟风,抱着运气好就没事的想法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剧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缺失,严重制约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三、改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策略
(一)加强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强立法工作
(三)加强诚信机构的建设
四、互联网金融未来形势的看法及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当前形势
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互联网技术也随之诞生,现在的许多的互联网企业不再满足于电子商务和聊天软件等传统行业,自从总理提出互联网+的概念之后,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便在互联网行业和金融行业都掀起一场海啸。对于互联网传统行业来说,首先是马云推出了以支付宝,余额宝为主体的一系列金融产品。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金服更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领头羊。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对传统金融行业是一次巨大的冲击。就拿支付宝来说,现在许多商家都支持支付宝付款,支付宝的出现给现金的使用带来巨大冲击,特别是小额支付都不再使用现金的支付。而且支付宝与淘宝和天猫等各种网络商城合作,导致实体商店也面临巨大的危机。还有小额贷款,使人们贷款的方式变得更为快捷有效,这对传统银行吸收资金带来了很多困难。而且也不利于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市场的掌控。余额宝和其它一些基金服务更是吸收了很多社上的闲散资金。这既有好处也有不好的地方。资金的聚集可以给发展企业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但是不利于传统行业的发展,给政府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发展的有利形势
从某个方面来说,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人看到它未来的形势是很好的,主要由于它不像传统金融服务业那样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而是主要依据互联网技术和掌握这种技术的高科技人才还有部分金融管理人才。从发展空间来讲,蚂蚁金服还处于发展早期,未来在全球化和农村金融方面都还有很大的空间。
(三)发展的不利形势
可是最近传统商业银行的一系列行动让人觉得互联网金融的形势在中国是受到很多限制的。马云曾经说过支付宝的出现会让银行的高管睡不着觉,可是在中国这个政府主导的国家,支付宝的发展显然不会一帆风顺,现在支付宝提现被强制要求收费,这下睡不着的应该是马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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