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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首先,《规定》第三条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即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补充完善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未包含的两种情形,即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同居析产
生活中一方面法律不提倡非婚同居,另一方面现实中又存在诸多同居纠纷,且财产争议居多。这就凸显出同居协议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准确识别彩礼返还和同居析产
司法实务中,很多人容易混淆返还彩礼和同居析产的具体概念和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会造成诉讼请求不被支持,或抗辩理由不被采纳的结果。因此正确识别同居析产纠纷和彩礼返还问题对于适用正确的法律规定至关重要。在处理这两种情况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财产贡献、共同生活的状况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况等因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具体规定,确保对争议事项进行准确定性,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从而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