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角色定位不准,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婚恋关系。有些人在社会生活中找不准自己的角色和位置,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恋爱、家庭关系。
(五)家庭暴力、出轨等引发婚姻危机。上述情况发生时,双方间缺乏正确面对、合理处理感情纠纷的态度、能力、方法,长此以往,受害者往往怀有“鱼死网破”的偏激心理,一言不合即酿成惨剧。
二、婚恋、感情纠纷引发的主要危害
(一)影响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幸福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做起,每个婚姻家庭和谐了,才会促使整个社会和谐。婚姻家庭的和谐,才是提高我们人生幸福度的根本,没有任何一种成功,可以完全替代我们情感、婚姻生活的失败。近年来,婚恋、家庭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已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易引发恶性案件。在生活中的男女感情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手段还是以协商为主、法律为辅。但是当矛盾越积越深,正常途径解决不了双方纠纷时,极易使当事人产生极端报复心理,进而引发恶性案件,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处置家庭、婚恋纠纷分析
(二)加强联动协作。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方法和途径,提升社会弱势群体对政府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事件诱因。对发现的家庭、婚恋矛盾纠纷,要依据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进行分类梳理,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承办责任,最大限度地预防矛盾激化引发各类案事件。对调解难度大、危险性高的矛盾纠纷,上升化解管控等级,注重发挥乡镇职能部门、村(居)委会的“调解中心”作用,积极发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法调对接”的作用,做到各种调节手段相互衔接配合,形成调处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治理管控。各政府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有家庭、婚恋矛盾纠纷,要快速介入,及时制止事态发展,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一些性格孤僻、人格缺陷、行为反常的危险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视线,加强动态管控,通过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心理困境,坚决打消其铤而走险的念头。对因家庭、婚恋纠纷长期调解无效的,要持续跟踪做好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