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以及举证」的方式、程序等,较之过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人对具体的操作流程有诸多疑问。
一、法律依据
5、网络链接及转账记录
同时,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当事人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聊天内容的保全。因为,若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再次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法庭的认可。
而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风险。
四、如何向法官出示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信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在开庭前将所有的内容以录屏的方式存储到光盘或U盘,开庭时方便向法庭提交。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