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性别:X,民族:X族,生于xx日,住所:xx。被告一:xx,系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卡号为xxx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持卡人。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xx分行,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二向原告书面告知被告一即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卡号为xxx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持卡人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资料。二、判决两被告承担返还原告人民币8900元的连带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二承担。事实与理由:xx年4月期间,原告丈夫的母亲在东莞务工时捡到中国农业银行所发行的卡号为xxxxxx
3、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随后将该卡带回家中与原告所办理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混杂在一起,致使原告将该卡误认为是自己所办理持有的银联卡而携带在身上。xx年8月至9月,原告在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沙太二路18号由被告二设置管理的ATM机上,用自己所办理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密码,分五次将原告所有的共计8900元人民币错误存入卡号为xxx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内。事发后,原告经实地操作发现,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沙太二路18号由被告二设置管理的ATM机在办理客户自动存款业务时不进行密码识别,客户只要随意输入任何一组六位阿拉伯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