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是否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排他性条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纵向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虽然该条未直接提及排他性条款,但在实际执法中,过度限制竞争的排他性条款可能会被视为“其他垄断协议”。
2.同样,《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也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若特许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排他性条款排除或限制竞争,也将违反此条规定。
特许人与受许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哪些?
1.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有权要求受许人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使用其商誉、商标、经营模式等,并支付相应的特许费用;同时,特许人有权对受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2.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受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誉、商标、经营模式等资源,并接受特许人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在合同有效期内,受许人享有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参见《合同法》第六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以上所述,特许经营关系中的双方权利义务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需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予以明确并严格遵守,以确保特许经营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终止特许经营后,加盟商权益如何保障?
其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在合同终止后的责任和义务。例如,第二十三条要求特许人在合同终止时,应当对加盟商提供合理的退出方案,并协助加盟商处理存货和设备等事宜,尽可能减少加盟商因合同终止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中的排他性条款并非一律违法,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其合法边界,确保既能有效保护特许经营系统的稳定性和品牌价值,又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实践中,建议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均应审慎设计并执行排他性条款,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避免潜在的反垄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