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加盟资质招加盟商违法吗,可以退加盟费吗?案例:本案不影响合同效力和实际经营效果

问:没有加盟资质招加盟商违法吗,可以退加盟费吗?

没有加盟资质招加盟商属于违法行为,但不必然导致退加盟费;只有当没有加盟资质影响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解除合同退加盟费。

一、没有加盟资质是指加盟公司没有“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也没有在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是否有加盟资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自己查询:

二、如果加盟公司没有加盟资质,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如下:

三.加盟公司是否具备“加盟资质”属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如果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退加盟费。法律规定如下: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四、例如以下案例: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证明被告是否具备经营资质、是否有备案、是否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信息如何影响到其实际经营效果,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缺乏事实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原告败诉。

2018年8月17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约定:餐饮项目名称:茶**。项目许可使用方式:普通许可。使用方式:单店:项目标识单店许可使用服务,即范围仅限于某某单店餐饮项目。使用期限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原告支付了69000元加盟费用。

原告认为,原告投入巨大,但无任何盈利。被告无特许经营资格、未在商务部进行备案,无“两店一年”,在签订合同前后未向原告充分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在合同履行期内已经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解除《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和《服务协议书》;返还加盟费用69000元;返还产品采购损失29427元;等等

《服务协议书》及《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两个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整体上看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原告主张被告没有特许经营资质、没有办理特许经营备案手续、没有履行披露义务。

前述规定的内容,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被告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并不会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涉案协议的实际履行。

从双方签订的前述协议来看,被告并无承诺向原告提供“茶**”的注册商标,而“茶**”项目标识的知识产权也并非仅包括注册商标这一个种类,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案外人向其主张过涉案标识“茶**”的权利。

虽然被告没有证据证实是否向原告披露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但原告在明知被告可能没有完全履行前述行政法规规定的披露义务的前提下,选择签订《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加入到被告的经营体系中,享受了被告提供的品牌支持、物料供应、技术培训与经营管理等服务,并开业经营至合同期限临近届满,对于被告的经营资源应当有了充分的了解。

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证明被告是否具备经营资质、是否有备案、是否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信息如何影响到其实际经营效果,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缺乏事实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内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理据不足,据此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加盟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考虑到原告是在2019年7月中旬关闭店铺,距离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尚余一段期间,原告在该期间内没有享受被告的特许经营服务,且结合案外人在第30类茶饮料等范围享有“茶**”商标、被告申请注册的“茶**”商标均未注册成功等情况,使得原告在加盟被告的经营体系期间存在被案外人侵权投诉的可能性,故本院考虑双方的履约行为及履约期限,酌定被告返还原告特许经营费5000元。

被告退还原告合同款项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3125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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