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赠课退费遇阻力,诱导消费应警惕
消费者杨小姐分别于2020年9月和11月两次在广东一培训机构帮小孩报读补习课程,共计19.47万元。因初三毕业后不再有上课需求,杨小姐要求将剩余课程(普通赠课9课时;VIP60课时、赠课24课时;疫情返课6课时)作退费处理,但机构以按合同规定赠送课时不予退费为由,仅同意退VIP60课时,其余赠课一律不退费。多番沟通无果后,杨小姐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经广东省消委会反复协商调解,双方最后达成共识,培训机构将全部剩余课程(含赠课)分两期予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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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擅改课程拒退款,理由竟是课程过期
深圳消费者薛先生于2021年11月为孩子购买了一美术机构素描专业课程,花费3279元。后因缺乏素描专业老师,机构经常擅自更改培训课程,把素描课改成漫画等其他课程。薛先生不满意机构做法,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机构却表示薛先生所购课程已过有效期,直接拒绝退款。薛先生认为其报名时并未被告知课程存在有效期,机构不应以此理由拒绝退款,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深圳市消委会求助。后经深圳市消委会全力调解,培训机构为薛先生办理了退款。
案例三:机构撤场不退款,此种行为应纠正
案例四:报班后还要买校服,强制消费遭抵制
2023年2月,河源消费者陈女士在一艺术培训中心为两个孩子报名口才班,购买了200节课时共计8560元,后续该培训中心要求陈女士再缴纳每人138元的校服费用。陈女士对商家未在报名缴费时告知要额外缴纳校服费用的行为表示不满,要求商家退还剩余44节课程的费用,遭到商家拒绝。后经河源源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该培训中心为陈女士退回剩余课时费用,陈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五:课程未完欲退费,未签名消课引争议
本案中,培训机构未严格落实每节课家长签名消课的内部规定,是导致双方产生课时争议的直接原因。为避免产生纠纷矛盾,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部等十三部门2022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的要求,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严格按照合同内容以及内部规范程序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案例六:试听不满意不退费,消委会要求兑现承诺
阳江消费者罗小姐2022年11月20日在一酒店会场为女儿报读了一个儿童全脑开发课程,共支付3980元。当天晚上,罗小姐经多方面考虑,认为不太靠谱,便前往会场要求退款,销售人员说服罗小姐让孩子先试听一节课,并承诺试听后如不满意即可全额退款。12月3日罗小姐的孩子试听完课后表示不想参加,但商家却以超过退款期限等各种理由推托,不愿意退款,甚至提出扣除老师的工资和提成后才能退还剩余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经阳江市消委会多次调解,商家同意扣除试听课时费用后退还罗小姐剩余费用。
本案中,商家既已答应消费者试听不满意可全额退款,就应恪守承诺,给予消费者退款。但商家不仅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甚至提出让消费者承担老师工资、提成等费用的无理要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校外培训消费的退费纠纷时有发生,若商家不能履行约定,应积极按照消费者要求承担退费责任,不得借口推脱,也不得故意设置退款门槛,更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不合理费用;若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款,商家在要求消费者赔偿相应损失时,应当有充分明确的证据支持,不得随意扩大损失金额。
案例七:培训质量不如预期,联合约谈成功退款
本案中,培训机构实际提供的培训服务与双方合同约定及其宣传的教育理念严重不符,导致消费者的孩子无法享受预期的教学活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培训机构未能依约提供培训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消费者的退费要求合法合理,理当获得支持。
案例八:多次试课仍不合适,调解成功获得退款
消费者吴女士于2022年5月在清远英德市一文艺创作有限公司为小孩报名参加舞蹈学习,总共花费2060元(32节课时),在购买课程时培训机构承诺将根据学生基础匹配合适班级。但报名后4个月,小孩通过多次试课均无合适班级学习,于是吴女士向英德市消保委投诉,请求协助退款。经调解,培训机构同意扣除7节课程费用后,将剩余1609元退还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