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驳回职业打假人不作为投诉行政复议决定书
(邯)工商复字〔2017〕3号
附:
(一)本案认定事实证据及程序、主要适用法律依据
第一部分;事实依据
1申请人复议申请书
2投诉信及附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5被申请人关于河南人陈x峰购买商品一事的情况说明
7复议机关对第三人询问笔录
8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询问笔录
9申请人陈X峰在大名美食林大明店投诉
10申请人陈x峰在大名新赵都店投诉
11申请人陈x峰在邱县浙加都衫美超市投诉记录
12申请人陈x峰在丛台新世纪店投诉记录
13申请人陈x峰在复兴美食林集团千诚店投诉记录
14申请人陈x峰在临漳超市投诉
15申请人陈x峰在馆陶超市投诉
16申请人陈x峰在丛台临漳投诉解决后撤诉事实
第二部分;程序(卷宗审批及送达)
第三部分,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之规定。
3、《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4、《合同法》第六第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合同法》解释三中规定,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之规定,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7、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17)181号对十二届全人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