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寄托着家庭与社会的期望。当代年轻人对婚姻的期待日趋多元化和个性化,婚介公司能够根据客户需求寻找匹配对象,成为不少单身人士寻觅良缘的选择。然而,面对五花八门的“红娘”机构,当遇到服务“打折”,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35岁的林先生,因为一直没有结婚,在家人的多番催促下,于2023年找到了一家本地婚恋中介服务机构,希望在这里能够寻找到自己的伴侣,早日“脱单”。
从林先生和婚介机构所签订的服务合同来看,服务期限为2023年4月到2024年1月,共9个月。在此期间,婚介机构将会根据林先生的实际需求,为他精准匹配六名女子进行约见,帮助小林脱单。此外,婚介机构还将为小林提供口才、舞蹈、心理辅导等一系列增值服务。脱单心切的小林满心期待地支付了19000元的服务费用,然而林先生的相亲之路却并不顺利。
惠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林嘉伟
收取了费用之后,被告在一个月之内向原告陆续介绍了六名(相亲)对象。据原告说,六名(相亲)对象都只见了一面,就没有后续的发展。而且提供的某些(相亲)对象资料,和本人的信息也是不匹配的。
在这个情况下,被告又找到原告,签了一份终止合同的协议书。协议书里面就明说我方对你提供了相亲人数,还有服务期限都已经届满,所以合同终止。后续如果有其他合适的对象,会再向你推荐。签完这份协议之后,原告再和被告联系,被告就不再理会他了。
无奈之下,小林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费。案件进入到审理阶段,原告小林交纳服务费后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婚介机构退还金额以及退还金额的确定,成为了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
我们法院认定他违约,是从这个服务合同的条款来看。服务合同的条款明确约定了,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的服务时长是9个月,而且在这9个月之中还包含了心理辅导、心理建设、沟通陪伴等私人化个性化的服务。但是在本案之中,被告除了向原告提供六名(相亲)对象以后,其他的这些服务都没有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婚介机构服务“打折”,且未履行完毕。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婚介机构退还小林所缴纳服务费的80%,也就是15200元。
类似的经营机构,现在社会上越来越多。我们也想通过这个案例,希望这些机构能够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诚信经营,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