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梁女士在白云区某酒店使用共享充电线后遭遇乱扣费问题。入住期间,梁女士因手机电量不足,选择使用酒店客房提供的共享充电线进行充电,随后发现设备故障无法充电,于是到酒店前台租借充电宝。数日后,梁女士收到共享充电线服务商的扣费通知,显示其使用了50小时,费用为99元。梁女士不认可该费用,但联系客服要求退费未果,遂求助于广州市12345热线,由白云区消委会承办其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观点及提示】
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共享充电宝、充电线等共享充电产品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也显现出各种问题。好借难还、计费不规范等消费侵权乱象频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消委会建议,共享充电产品服务商应不断强化设备维护和技术支撑,持续提升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用品质做口碑,用口碑赢市场。
同时,广大消费者在享受共享充电产品带来的便利时,也要注意防范以下风险:
一是检查设备状态。使用前务必检查充电设备是否完好,确保能够正常充电再租借。
四是及时反馈问题。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设备故障、计费错误等问题,应及时联系服务商反映并保留沟通记录。
五是依法理性维权。当发现交易异常或合法权益受损时,应尽早与服务商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请及时致电12345热线求助。
案例提供:广州市白云区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二
线上预订民宿须留心
绕开平台交易维权难
可到达目的地后,王小姐一行发现别墅的实际环境与商家的网上宣传天差地别,所谓精心推荐的大别墅实则内墙斑驳,墙纸脱落,霉味明显,卫生情况恶劣,且KTV设备和消防器材更早已损坏或过期。王小姐当即致电商家要求退款,但商家态度强硬,以超过退款时限为由拒绝了王小姐的要求。此外,尽管线上旅游平台提供“当天18:00前免费取消”服务,但商家以个人交易为由拒绝履行平台协议。吃了哑巴亏的王小姐愤而拨打12345热线求助。
从化区消委会接诉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本案中商家将美化后的失实照片作为宣传资料向王小姐进行展示,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民宿情况的义务,已明显侵犯了王小姐的知情权,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规定。
但由于王小姐脱离平台与商家私下交易,难以要求商家按照平台的售后标准进行处理,最终经过消委会多番调解,商家仅同意退款1400元,且明确拒绝就其他诉求再作进一步调解。
一、正规平台预订保障全面。正规平台有明确、完善的预订及售后规则,明码标价,且多与住宿服务商家签订服务协议,能有效约束商家规范诚信经营。一旦后续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要求平台及时介入,按事先约定的规则公平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切勿盲目相信商家宣传。对于正规平台上的商家,不能仅依靠评分高低判断酒店好坏,还要留意商家是否存在刷好评、评价数量不多等情况,以及差评内容是否可接受,多角度进行评估。对于独立经营的非平台商家,建议在下单前通过视频通话、直播等形式,让商家展示酒店的卫生及设备情况,提前做好甄别工作。
案例提供:广州市从化区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三
婚介机构套路深
付款前合同要看清
3月初王女士接受了第一次约见服务,但由于该机构安排的男方态度敷衍,见面二十分钟后工作人员即出面终止聊天,导致双方未能了解对方姓名和联系方式。事后王女士认为该机构介绍的人员背景不可靠,不符合其期待和要求,且服务合同和价格不合理,因此提出终止合同,但被该机构拒绝且不予退款。王女士无奈之下向海珠区消委会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海珠区消委会马上展开调解工作,向双方了解进一步情况。通过调阅服务合同,工作人员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双方有约定“甲方(婚介机构)提供一对一牵线介绍人选不少于4人次”,但却未约定介绍人选的具体标准;二是合同里有标注关于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但王女士表示该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和提醒违约责任,且其单方面订立的违约金额过高。
经过消委会再三协调,婚介机构最终与王女士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合同约定扣除30%违约金(4500元)及一个约见名额的费用(3750元)后,退回剩余的6750元。
【消费观点及提示】
该投诉虽然最终得到解决,但也反映出消费者缺乏警惕,容易被婚介机构的销售套路影响,进而在不了解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草率签字付款。对此,海珠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婚恋服务时务必注意防范相应的合同风险:
一是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承诺。对于婚介机构在销售时作出的诸多口头承诺,尽可能通过合同附加条款的形式进行书面约定。不能写进合同的,也应尽量以文字或录音的形式保留沟通纪录,以便出现纠纷时做到有据可依。
二是缴费前充分了解权利义务。具体包括服务内容细则、人选要求、合同金额、违约责任等,拒绝不清晰、不公平的条款。
三是看清书面文件内容再签字。在接受婚介服务过程中,如需签署服务记录、满意度记录等文件,务必明确内容再签字,切勿“未见其人,先签其字”,让机构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