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尽快解决终身大事,36岁的袁先生花费近2万元与市区一家婚介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然而,婚介公司介绍的女性,要么看不上袁先生,要么袁先生不满意对方。袁先生认为婚介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介绍对象人数不够且不符合自己要求。相亲屡次失败之后,袁先生一怒之下状告婚介公司,要求婚介公司退还收取的婚介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和误工费等。经我市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婚介公司未尽牵线搭桥义务,应退还部分婚介费13000元。
交19999元婚介费
约定至少介绍12人
袁先生到了适婚年龄,一直没有合适对象。2019年1月,袁先生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婚介公司需提供以下服务内容:为袁先生建立专属爱情档案,筛选面试、深入沟通、推荐匹配对象,提供咨询、婚恋指导,安排约见或交换联系方式,后期跟踪服务。
袁先生在登记表上填写了择偶要求,特别是对职业、身高等都有较高要求。“我对于职业这点还蛮看重的,对方必须有稳定的职业。”签约后,他向婚介公司缴纳19999元的婚介费,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婚介公司一年服务期内安排相亲人数至少12人。
婚介公司先后为袁先生介绍了4名女性见面认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4人都没有与袁先生走到一起。“其中一人的职业还是造假的,婚介公司明显欺骗了我。”相亲过程中,袁先生发现对方的工作单位与婚介公司工作人员描述的大相径庭。
转眼一年过去了,袁先生征婚未果,且婚介公司前后只介绍了4位相亲对象。令袁先生苦恼的是,婚介公司这边未介绍成功,另一边熟人介绍的一段恋情也告吹,婚姻大事一时没有着落。
屡次相亲一无所获
男子怒告婚介公司
袁先生以婚介公司违反合同条款、存在欺诈行为、安排的女性不能满足其征婚要求为由,多次要求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婚介公司称“我们帮你预约相亲,你自称谈到女友了,我们就不继续介绍了。按照合同约定,公司也不用退款。”
“根本没按照合同履行,原先答应介绍12个人选的。”在袁先生看来,婚介公司起初声称有符合其要求的女性,但几次均未能推荐符合其择偶要求的对象,而且服务期内安排相亲见面的次数和人数太少。考虑到对方服务不到位,袁先生遂将婚介公司起诉至邗江法院。
协议未全面履行
应退大部分婚介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自认的约见人数与被告公司提供的会员详细信息中记载一致。被告公司称之后未为原告约见对象,是因为原告已与他人确定恋爱关系。原告称其与他人2019年2月谈恋爱至同年4月分手,因被告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与他人形成稳定的恋爱关系(交往超过六个月)或结婚、订婚,被告公司终止为原告介绍对象的行为,应认定为未完全履行推荐匹配对象及安排约见的义务。被告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履行了其他服务内容,被告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不予认定被告公司履行了为原告建立专属爱情档案、婚恋指导、后期跟踪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返还16000多元。一审宣判后,婚介公司不服,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最终,扬州中院经调解结案,双方同意被告公司退还原告服务费13000元。
法官分析,本案中婚介公司未履行推荐匹配对象及安排约见、建立专属爱情档案、婚恋指导、后期跟踪等占约定服务范畴的八成左右,所以,婚介公司应当向袁先生退大部分服务费。“该案给消费者提个醒,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期限,服务期内也要跟踪记录,以便日后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