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高涨之后,家庭财产纠纷中,房产是重点争夺对象,甚至连原本约定的房屋归属也受到挑战。1999年,张家两位老人与5个子女签下协议,约定由小妹承担父母养老送终义务,并获得在大姐名下的父母房产。但当父母去世后,大姐变卦,不愿将名下的房产划归小妹。于是姐妹之间打起了一场房产官司。上海闵行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坐落在七宝的一套房产归小妹张英所有,同时驳回大姐张玲之女沁沁要求获房屋三分之一产权的诉请。
五兄妹签下家庭协议
1997年9月,张家父母在上海市区的一套房屋适逢拆迁,获得16万元安置费。次月,张玲受父母委托,在闵行七宝以14万元的价格购置了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另花2万元装修后,供父母居住。当时,张玲同意为父母养老送终,因此,所有事务全权由张玲操办。自然,七宝的这套房屋产权也就登记在张玲名下。
一年后,张玲父母身体状况更差,母亲又患上癌症,瘫痪在床。而张玲因工作繁忙,难以胜任照顾两老的义务。1999年1月,张家召开家庭会议,商量赡养老人大事。两位老人和5个子女认真协商后,签订了《关于〈赡养父母的经济责任以及七宝一套产权房归属〉的协议书》。协议回顾了七宝房产的来历及房产户主登记为张玲并房屋产权归张玲所有的经过之后,指出现因父母年老多病,身边急需子女日夜照顾,由于多种原因,张玲已无法承担。协议明确,张玲自愿让出七宝房屋产权,由小妹张英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并承担所有赡养父母的经济责任和一切义务。协议决定,七宝房屋由张玲移交给张英,产权归张英所有。以后所得所失由张英承担。张玲等也一致同意不再承担赡养父母的经济责任和一切义务,同时也放弃了今后分配父母遗产的权利。
由于张英经济条件比较困难,难以承担房屋过户费,因此协议特别注明,经张英和张玲协商,房屋产权暂不过户,仍由张玲代管,等到张英经济上能够承受时,再办理过户手续。此后,张英一家搬入七宝房屋与父母共同生活。
又一年过去,张英母亲疾病越发凶险。为了避免今后不必要的家庭矛盾,张英父亲执笔写下遗嘱,称现决定把产权房及一切都归小女儿张英所有。其他4个子女无权继承。1999年春夏之交,张英母亲因病去世。2003年2月,张英父亲也撒手归西。
父母去世后,张英想按照家庭协议,将七宝房屋产权划归自己所有,遭到了张玲的拒绝。协商无果后,张英将张玲列为被告,将其女儿沁沁列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将七宝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法院确认家庭协议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当初张家父母的本意是为了依靠张玲的照顾与赡养,将房屋登记在张玲名下。之后因情况变化,由父母及全部子女于1999年1月签署家庭协议,明确父母的相应财产即房屋转归张英,养老送终等也由张英负责。从协议内容看,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一致,并且该协议内容比较详尽与完备,反映出协议各方就协议的签署是审慎的,结合张家父亲的生前遗嘱及张英之后按照协议书所承担的责任,可以确认协议书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行为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沁沁辩称协议书内容侵犯其权利的意见,据上分析不予采纳,其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及张英给付其房屋占有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家庭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张家全体人员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签下《家庭协议》,约定张家父母的赡养义务由大姐张玲转为小妹张英承担,张家父母的所有财产归张英所有。并明确约定,原张玲名下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变更为张英。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依《家庭协议》最终判决房屋产权变更为张英。也就是说,张英胜诉的主要证据是那份《家庭协议》。
如果没有那份家庭协议,而只有张家父亲那份遗嘱的话,那就要依据法律规定,对遗嘱进行审查。遗嘱继承也是家庭财产处理的重要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如果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继承。
(据《新民晚报》)
社址:海口市新大洲大道(三公里)海南政法学院综合服务楼法制时报社邮编:571100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