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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节遗嘱的设立
遗嘱人的遗嘱能力(遗嘱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立的)
法言俗语
以案释法
超过18周岁的成年人,原则上都具备遗嘱能力,只在失智情况下,才丧失遗嘱能力。成年人说的话或做的事,都必须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智力正常的成年人作出的遗嘱将获得法律的认可,如果不依法驳回或者变更遗嘱,日后就是遗产分配的“铁律”。因此,遗嘱能力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门槛,槛外人和槛内人大有不同,泾渭分明,毫无模棱两可的地带可言。
本案中,陈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但是立遗嘱时处于良好的间歇期中,完全恢复正常意思表达能力,因此即使是精神病人所立遗嘱,在其精神正常的阶段也不存在欠缺遗嘱能力的问题。至于后来,陈某受到刺激病发,而丧失遗嘱能力,其之前所立遗嘱仍然是有效的遗嘱。
法官说法
02监护人不可以代替被监护人订立遗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那么不具备遗嘱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可以代为作出遗嘱呢?
答案是否定的,遗嘱应当由本人作出,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如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不能代替子女作出遗嘱。
《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订立遗嘱是处分财产,且一般属于无偿处分财产,不存在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问题,故而监护人在订立遗嘱上不存在法律认可的权利。
《民法典》条文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的内容(写遗嘱要按规矩办)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所能表达的遗愿,主要有:
第一,遗产的继承或者赠与。前文述及,法定继承是所有继承人都参与继承,没有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平均分割遗产。遗嘱继承可以较为自由地执行被继承人的意愿,被继承人可以指定全部遗产的继承,也可以指定个别遗产的继承,可以指定一个继承人继承,也可以指定数个继承人继承,还可以指定继承分割的方式,比如遗嘱指定房屋由3个继承人按照40%、30%、30%的比例继承。只要继承的遗产和方式不违背法律或公序良俗,一般都具有法律效力。遗产的赠与与继承类似,被继承人可以选择国家、集体作为受赠人,也可选择继承人以外的人作为受赠人,获赠其指定的遗产。比如,爷爷可以订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留给孙子,虽然祖孙关系是现实中极为亲密的关系,但是《民法典》没有将孙子列为继承人,因此在不存在前文所述的代位继承的情况下,爷爷将遗产给了孙子是遗产赠与,不是继承。
第二,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在发达国家较为普遍,在我国尚不多见,根据《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理解就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一个受其信任的人或者组织作为受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运营,并指定受益人从中受益。总的来说,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与是一次解决,被继承人把遗产一分了事,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直接获得遗产,遗嘱信托是“长线经营”,被继承人不直接把遗产分给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而是把遗产改做经营的资产,委托他人通过运营获取利润,指定受益人从遗产中持续获得资助。
第三,指定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去世后,遗嘱需要有人落实,遗嘱可以指定专人完成遗嘱的安排,以完成被继承人的遗愿。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遗嘱执行人直接作为遗产管理人,负有管理遗产的职责。
第四,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的权利只限于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情形,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在自己的遗嘱中指定他人作为子女的监护人。父母自知不久于人世,在生前物色值得信赖的人选,在遗嘱中为子女的监护人作出安排,这一点颇有点类似于我国古代的托孤。
案例一杨某与妻子张某育有一子杨甲和一女杨乙,2005年杨甲生育一子杨丙。杨某对孙子杨丙甚是宠爱,决定立下遗嘱。2015年,杨某自行书写遗嘱载明:我有房屋一处,待我百年之后,由孙子杨丙继承该房屋,他人不得干涉。2016年,杨某去世。杨某的子女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杨某名下有两处房屋,遗嘱虽然处分了一处房屋,却无法明确处分的是哪一处。而且杨某的妻子张某健在,杨某名下的房屋实际上是杨某夫妻的共同财产,杨某无权处分张某名下的房屋份额。后经法院调解,杨甲、杨乙和张某达成一致意见,将杨某名下的一处新房过户至杨丙,其他财产杨甲和杨乙放弃继承,由母亲张某全部继承。
本案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子“继承”,鉴于孙子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所以杨某是将遗产留给了继承人以外的人,实际属于遗赠。遗嘱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本案杨某遗嘱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考虑其名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只对房屋一半份额享有处分权,无权处分全部房屋。二是遗嘱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其要留给孙子的是哪一处房屋,这也是其配偶、子女之间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本案好在经过法院调解,杨甲、杨乙和张某对杨某宠爱孙子的心理都比较理解,愿意尽力维护其遗愿,最终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将一处房产过户给孙子杨丙。如果各方达不成协议,则本案遗嘱因内容不明确,无法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最终杨某的遗产将由妻子张某以及其子女平均继承,孙子杨丙无法取得遗产。因此,遗嘱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哪一个继承人获得哪一份遗产应当详细列明,确保不产生歧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继承人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遗嘱经鉴定确系遗嘱人在意识清楚时自主作出的,属于有效遗嘱。至于遗嘱内容是否公平的问题,遗嘱人具有自行订立遗嘱的自由,遗嘱人自愿作出的财产处分方案应当获得尊重,内容公平与否不属于《民法典》限制的范围。因此钱某遗产应按照其遗嘱处分。
01遗嘱人对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拥有极大的自由予以处分,《民法典》没有规定遗嘱的内容应当符合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也没有规定遗嘱必须包含所有的继承人。恰恰相反,遗嘱很多情况下只是处分了部分遗产,又或者只是指定部分继承人继承遗产。有的人认为自己照料老人付出较多,遗嘱没有理由不给自己留遗产;有的人认为自己是家中唯一的儿子,遗嘱不可能将遗产只给女儿不给儿子,这都是错误的认识。遗嘱的存在价值恰恰是法律尊重自然人意愿的表现,除非确有必要,否则遗嘱的内容听凭自愿,法律不作干涉。在《民法典》面前,无所谓公平不公平的遗嘱,只有真实与否、合法与否的遗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可以记载的内容如下:(1)遗产的继承或者赠与;(2)设立遗嘱信托;(3)指定遗嘱执行人。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29条的规定,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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