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希望通过婚介公司为自己寻求一位伴侣,在向婚介公司缴纳1万元后,便开始与婚介公司介绍的一位女士约会。几次见面后,刘先生发现这位女士条件非常好,但每次都把自己带到高档场所消费,却对刘先生的个人情况等不感兴趣,无意与自己进行深入交往。刘先生怀疑这位条件甚好的女士是婚介公司安排的“婚托儿”,便将婚介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婚介公司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已交付的服务费。
律师说法:
本案的刘先生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刘先生如果认为婚介公司构成欺诈,那么需要提供婚介公司欺诈的证据。仅是凭感觉认为自己被骗了,无法提供切实的证据证明与自己约会的人是婚介公司的婚托儿,法院很难认定婚介公司欺诈。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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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92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2001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取得MBA学位。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来,为多名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成功进行了辩护。获得第一届齐齐哈尔市公诉人与律师辩论大赛的“优秀辩护律师”称号。在不动产物权纠纷、医疗纠纷、建筑施工纠纷案件诉讼上进行了成功代理。与多家法律顾问单位取得了很好的沟通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