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均可享有基本医疗保险。
3.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生活费补助(包含住院期间伙食费、卫生费、生活用品费等)40元/日/人。
PART.02
哪些人群符合救助条件?
(一)常规救助对象
具有双流区户籍、或持有《双流区居住证》享受市民待遇的居民,并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民政认定的一/二类低保边缘人员、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精神残疾人员中的任一类,需经卫健部门指定的定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诊断,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并同意社区管理的患者。
(二)高风险救助对象
经精神科医师评估危险性达到3级及以上的患者、由公安出警属于成都市高风险患者、成都市公安在管肇事肇祸患者。
PART.03
办理程序
本辖区的常规救助对象持定点医疗机构(双流区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及其他必要资料(如低保证、精神残疾证等相应证明材料),并在属地镇(街道)填写《阳光救助申请表》,交由属地镇(街道)审核上报备案。
备案成功后镇(街道)向所有救助对象发放“阳光救助卡”。救助对象凭“阳光救助卡”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接受阳光救助免费住院治疗。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