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3〕98号2023年2月17日)
(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根据2019年1月11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3月13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12月31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21年3月31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23年2月17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及品种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竞价与成交
第五节大宗交易
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转托管
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四节除权与除息
第五节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二节即时行情
第三节证券指数
第四节证券竞价交易公开信息
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
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章交易纠纷
第九章交易费用
第十章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股票、存托凭证、基金、权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2.1.2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上市交易:
(一)股票;
(二)存托凭证;
(三)基金;
(四)权证;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2.1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2.2.2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2.3.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交易参与人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交易参与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下列证券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一)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二)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
(三)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四)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五)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3.1.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3.2.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4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委托类型;
(七)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3.3.3通过竞价交易买卖证券的,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本所可以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6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
3.3.8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证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证券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证券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
3.3.10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存托凭证的计价单位为“每份存托凭证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
3.3.11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
本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3.12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3本所对证券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本所向市场公布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的基金名单。
3.3.14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3.3.1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
(二)重新上市首日;
(三)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3.16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3.3.17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竞价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
3.3.18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3.19涨跌幅限制价格、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或下限与基准价格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基准价格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
涨跌幅限制价格、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或下限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3.3.20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3.3.21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项至第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3.4.1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3.4.3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4.4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4.5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4.6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4.7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5.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5.2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当天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申报。
3.5.4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申报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协议大宗交易的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已成交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已成交最低价的孰高值。
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均价=已成交金额/已成交股数。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5.5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定价申报;
(四)其他申报。
3.5.6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本方及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成交确认前申报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3.5.8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
(一)证券当日收盘价;
(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3.5.10本所在每日交易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5.11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5.12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申报当日有效。
3.6.4会员等交易参与人的盘后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限价、数量等内容。
深股通盘后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券商客户编码、证券代码、经纪商代码、买卖方向、限价、数量等内容。
3.6.5买入限价低于收盘价或卖出限价高于收盘价的盘后固定价格申报无效。
盘后固定价格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3.6.8每个交易日9:15至15:05,盘后固定价格申报不纳入即时行情;15:05至15:30,盘后固定价格申报及成交纳入即时行情。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收盘价、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数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买入或卖出的实时未成交申报数量。
3.6.9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成交量、成交金额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股票当日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
3.6.10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减持股份的,视同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3.6.11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纳入深股通额度控制,当日额度在本所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接受卖出申报。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7.1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3.7.2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3.7.3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7.4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交易业务流程;
(二)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最高折算率;
(四)融资融券的最长期限;
(五)初始保证金比例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
(七)市场风险控制措施;
(八)其他事项。
3.7.5会员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3.7.6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的,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全部或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予以公告。
3.7.7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4.1.1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会员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4.1.2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4.2.1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4.2.2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2.3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4.3.1本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4.3.2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3.5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3.6证券在9:25前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开盘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在9:30及其后临时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4.3.7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由本所或证券发行人予以公告。
4.3.8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4.1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4.2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4.4.3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5.1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其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
4.5.2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退市整理股票,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或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普通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4.5.3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4.5.4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在该会员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4.5.6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4.5.7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证券公开信息披露、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4.5.8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