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3.3.8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证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证券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卖出证券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6月27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竞价交易申报数量及前端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301号),就单笔申报数量及前端控制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7条的规定,通过竞价交易卖出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持有单只股票、基金、权证的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成任何形式的零股申报卖出;
(二)持有单只股票、基金、权证的数量不符合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可以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也可以与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但不得进行拆分卖出。
二、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检查和完善技术系统申报数量前端控制功能,确保通过有效手段对客户通过竞价交易买入或者卖出股票、基金、权证的委托数量进行前端控制。
三、会员公司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客户交易委托,应当予以提醒,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四、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向客户充分讲解本所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数量的规范要求,不得向客户做出允许其进行违规申报的承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本所将对会员公司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本通知的会员公司,本所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7月25日下发《关于严格执行证券竞价交易卖出申报数量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证会〔2014〕72号),通知如下:
一、通过竞价交易卖出股票、基金或债券时,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交易规则》第3.3.8条及第3.3.9条的规定:
(一)持有单只股票、基金的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卖出。
(二)持有单只股票、基金的数量不符合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或者与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不得拆分卖出。
(三)持有单只债券的数量为10张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卖出。
(四)持有单只债券的数量不符合10张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张的部分,应当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或者与10张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不得拆分卖出。
(1)用现金代替;
(2)印发“零股凭证”发给持股人,他们可以互相转售,化零为整,换取整股。
这就是所谓的零股交易,设置零股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方便零星资本的投资需求。
零股交易的方式,与其他整股委托交易方式基本雷同,零股投资者需通过零股经纪人进行买卖。
他们在买卖零星股票时,除了要付给经纪人正常的佣金外,一般还须支付一些特殊的服务报酬。